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分类管理,切实加强我省第三类(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要求,拟将花岗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凝灰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的第二类矿产调整为第三类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