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统一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证上标注有工地名称、处置数量、消纳场和运输车辆牌照等信息。商业门店因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置核准。拆除用于生产、储存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含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等)的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先进行环境评估,经生态环境部门专项验收达到要求后方可拆除。对建筑物中存在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垃圾,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