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 〕49 号)、《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开展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9 〕4 号)的有关规定,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瓦房店市祝华张屯村采石场等15 家县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进行核减关闭。
市政府关闭决定下达后,原采矿权人作为治理责任主体,须在1 年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相关部门要依法办理证、照的注(吊)销手续,属地乡镇(街道)、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矿山关闭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保留的6 家县级发证的矿山企业,属地乡镇(街道)、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监管,提高准入门槛,确保实现矿业绿色、环保、安全、可持续发展。采矿权审批必须按规定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矿山企业必须按省、大连市要求达到绿色矿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