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全面优化产业结构。科学规划设置矿权,通过整合重组矿山企业、整合优化生产系统、大力淘汰落后产能等措施,构建“一个矿体原则上设置一个矿权”“一个采矿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只能由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的新格局,着力提升矿山生产开发秩序和产业结构。力争在2020年基础上下降20%以上。
二是全面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限制最小开采规模标准,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一次性总体设计和矿产勘查资料必达到勘探程度的要求。严禁地下矿山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力争2022年底,大中型矿山占比较2020年提高15%以上,着力提升矿山规模化、科学化水平。
三是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风险分级动态管控。明确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矿履职时间和地下矿山带班下井次数,每2个月更新一次现场纸质现状图,确保矿山严格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生产建设。设置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负责人及采掘工程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最低学历门槛,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新员工师傅带徒弟制度,着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
四是全面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全面淘汰使用干式制动器的地下矿山无轨运输车辆、叉抓式斜井人车及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单次提升超过9人)。在地下矿山大力推广使用凿岩台车、铲运机、撬毛机等机械设备,加快尾矿库在线监测、地下矿山建立定位监测、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露天采场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着力提升矿山自动化、机械化、信息化水平。
五是全面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领导尾矿库和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逐一明确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推行“解剖式”执法检查,提高执法检査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重点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化平台,以信息化和智能化促监管“有效化”,着力提升矿山监管水平和执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