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矿业权出让。该局在矿山开采上,按照合理布局、有序投放的原则,严格矿业权出让,督促矿山企业自上而下、分台阶有序开采,做到资源开采安全有序,实现资产效益最大化。 二是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该局督促矿山企业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并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要求新建矿山正常运营1年内必须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三是加强矿山恢复治理。该局积极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和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和关闭矿山生态治理,重点推进长江干支流10公里范围内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全力恢复矿山地质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