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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关于加强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 严禁应淘汰煤企蒙混参加兼并重组

日期:2016-06-12 | 来源:中国振动机械网
  日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就起草的《关于加强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兼并重组的条件,严禁煤企假..

  日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就起草的《关于加强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兼并重组的条件,严禁煤企假借兼并重组逃避淘汰退出。

  《指导意见》称,近年来,一些产煤地区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大部分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个别地区也存在兼并重组煤矿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假借重组整合转移监管责任等问题,甚至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对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的资格,《指导意见》做了明确规定,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应为证照合法有效、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型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运营管理经验的单位;企业具有融资、投资能力,能够保障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目前已形成300万吨/年及以上生产规模,至少有一个产能不低于90万吨/年的生产矿井,且质量标准化等级为2级及以上;企业所属煤矿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指导意见》指出,被兼并重组煤矿必须具备证件照齐全、合法有效,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准予建设的相关手续和灾害轻、资源条件好,能够实现机械化开采两个条件。同时,《指导意见》还列出了不得纳入兼并重组范围企业的条件,即:国发〔2016〕7号文件确定的尽快淘汰退出和限期淘汰退出的落后煤矿、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被纳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中引导退出的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以及其他应淘汰退出的煤矿。

  《指导意见》要求,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须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严格执行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提取使用规定,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采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兼并重组煤矿纳入统一管理,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杜绝管不了、管不住或管理权限“两张皮”现象;严格落实“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严禁违法使用包工队或将井下工程、采掘工作面进行承包、转包或租赁,杜绝以包代管;要将被兼并重组煤矿劳动用工和安全教育培训纳入企业统一管理、统一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要负责组织对被兼并重组煤矿瓦斯、水、火、老空区等致灾因素进行全面普查,查清矿井致灾因素,制定防治方案,并督促所属矿井落实到位、消除隐患,否则,一律不得继续进行建设和生产。被兼并重组煤矿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通风、机电、地测、调度等管理机构。

  根据《指导意见》,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兼并重组煤矿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监管权限不得层层下放;要检查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团队是否到位、对所属矿井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检查被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凡发现存在虚假重组或兼并重组煤矿运转不正常、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不能履行对所属矿井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进行整改(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认真组织兼并重组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按照规定的验收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严格对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变更、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任编辑:刘丽娟
本文关键词:煤矿 兼并重组 安全生产 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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