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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均4亿吨!浙江拟建6大石英砂、粘土等砂石黏土矿开发基地!

日期:2018-01-30 | 来源:中国振动机械网
  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主要包括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 近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

  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主要包括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

近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普通建筑用砂石黏土矿产开发布局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形成保障有力、规模集约、利用高效、环境友好、示范引领、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新格局。

明确提出:自然生态红线区等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要得到全面禁采保护,90%以上经营性采矿权要位于规划开采区内;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石料开发基地,使全省形成年均4亿吨砂石粘土矿产的开发能力;经营性采矿权数量进一步减少,总数控制在380个以内,规模化程度明显提高,大中型矿山企业比例提高到90%以上,形成一批达到国内一流开采水平的矿山企业。

统筹建设湖州中部、杭州外围等六大省级砂石黏土矿产开发基地,推进矿产开发向开发基地进一步集中,加大开发基地规模提升力度,新设10个左右储量规模达1亿吨以上、年开采规模达千万吨的采矿权,形成覆盖全省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和大都市区四大建设的砂石黏土矿产开发总体布局。



六大省级砂石粘土矿产开发基地所在行政区一览表

 



关于进一步优化普通建筑用砂石黏土矿产开发布局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中心:

矿产开发布局优化是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科学部署矿产开发空间、时序、结构和利用方式,引导矿产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随着新时期全省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以下简称“砂石粘土矿产”)需求刚性增长,砂石粘土矿产开发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凸显,迫切需要解决当前矿产开发布局存在的不够优化、不够合理、不够科学等问题。为实施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进一步优化我省砂石粘土矿产开发布局,促进矿产开发、矿地利用、生态保护三者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持新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的要求,着力优化砂石粘土矿产开发布局,大力推进生态保护源头管控、矿山整体开发、矿地综合利用,加快布局优化管理改革创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资源保障和生态保护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突出生态保护优先,以服务地方经济、保障自用为导向,科学设置和合理投放采矿权,使矿产开发强度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坚持严格准入。落实采矿权总量和规模“双控”制度,在开发空间、准入规模和开发利用方式等方面制定严格的布局优化具体标准,强化优化标准的刚性约束,促进矿产开发合理布局、资源集约高效利用。

——坚持转变方式。构建矿产资源绿色开发模式,统筹矿产、土地、生态等各类效益,优化采矿权矿区范围,鼓励山体整体开发,实现矿产到土地资源的效用转变。鼓励利用外省优质原料,拓展石料来源渠道。

——坚持改革创新。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优化砂石粘土矿产开发布局长效机制,衔接好矿业权出让制度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矿产开发布局优化管理改革创新,不断提升矿产资源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

以实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以矿产开发布局优化为抓手,全面提升砂石粘土矿产开发利用水平,到2020年,形成“保障有力、规模集约、利用高效、环境友好、示范引领”,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绿色开发新格局。

——开发空间更合理。自然生态红线区等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得到全面禁采保护,90%以上经营性采矿权位于规划开采区内;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石料开发基地,使全省形成年可供4亿吨砂石粘土矿产的开发能力;经营性采矿权数量进一步减少,全省总数减少到380个以内,规模化程度明显提高,大中型比例提高到90%以上,形成一批达到国内一流开采水平的矿山企业。

——开发标准更严格。新设采矿权必须位于矿产资源规划开采区(偏远山区农村除外),必须符合最低开采规模、最小储量规模准入和开采最终境界要求,必须有利于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安全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矿地综合利用,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生产管理。

——开发机制更完善。新设采矿权论证机制、采矿权投放机制更加健全,矿地综合利用激励机制改革创新取得新成效,力争提供一批上规模的可利用矿地,规划管控、布局管理、绿色发展的布局优化制度体系得到全面完善。

2强化生态保护,优化开发布局

(四)强化自然生态红线区等区域禁采保护

严禁在世界遗产,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文物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及湿地公园,Ⅰ级保护林地和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及国家及省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或地段)新设采矿权。“两路两侧”及主要航道可视范围不得新设经营性采矿权。但对已经形成高陡边坡且视觉污染严重的山体,可通过整体降坡或整体采平的方式在5年内有效消除视觉污染的,经严格论证和审批后,可设置采矿权。

(五)统筹砂石粘土矿产开发总体布局

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开发、规模集约和矿地利用等原则,统筹建设湖州中部、杭州外围、宁绍平原南缘、温台沿海内侧、金衢盆地边缘、舟山群岛等六大省级砂石粘土矿产开发基地,推进矿产开发向开发基地进一步集中,加大开发基地规模提升力度,新设10个左右储量规模达1亿吨以上、年开采规模达千万吨的采矿权,达到年开采3亿吨的开发能力,形成覆盖大通道、大都市区、大湾区、大花园建设的砂石粘土矿产开发总体布局。

(六)优化砂石粘土采矿权微观布局

加快推进砂石粘土采矿权向矿产资源规划开采区进一步集聚;按照“开大矿、快开矿、早出地”的思路,综合考虑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矿地利用等各项条件,协调并妥善处理好各方关系,尽量消除制约山体整体开发的各类影响因素,划定最合理的矿区范围,科学设置采矿权。

3加强源头管控,提高准入门槛

(七)强化规划管控

新设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在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开采规划区块基础上合理设置,未纳入矿产资源规划开采规划区块的不得设置。

(八)提高规模准入

实行新设采矿权最低开采规模和最小储量规模准入,限制小矿开发。原则上,省级砂石粘土矿产开发基地所在市、县(市、区),规划开采区内新设经营性采矿权最低开采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最小储量规模不小于1000万吨;省级砂石粘土矿产开发基地以外的市、县(市、区),新设经营性采矿权最低开采规模不低于50万吨/年,最小储量规模不小于500万吨(为偏远山区农村建设服务所设立采矿权除外)。

(九)严格控制开采最终境界

鼓励山体整体开发,做到最终边坡最小化、最终底盘最大化。原则上,对出让资源储量小于1000万吨的新设采矿权,最终边坡高度不大于60米,最终边坡坡面面积与最终底盘面积比不大于1:3;对出让资源储量大于1000万吨的新设采矿权,最终边坡高度不大于90米,最终边坡坡面面积与最终底盘面积比不大于1:5。若无法达到上述要求的应从严论证。

4推动绿色发展,高效开发利用

(十)大力发展绿色矿业

加强矿山固体废弃物、生产废水、粉尘的治理利用,实现石料矿山100%资源利用无废渣,生产废水100%循环利用,矿山粉尘防治100%达标。积极推动矿山环境面貌的洁化绿化美化,彻底杜绝“脏、乱、差”的矿山外部形象。进一步深化绿色矿山建设,构建绿色矿山建设新标准、新体系、新模式,打造绿色矿山升级版,把矿产开发管理纳入到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之中。

(十一)鼓励做大做强

鼓励并引导矿山企业做大做强,逐步形成一批开采规模大、工艺技术先进、安全生产条件好、绿色环保、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优势企业。培育石料延伸产业,推进高铁机场专用石料、高级路面石料、机制砂等系列化产品的生产加工,引导矿产开发与水泥、混凝土等建筑工业的深度融合,促进产业链延伸,推动石料原矿向建筑构件、混凝土等成品化方向延伸发展。

(十二)推进矿地综合开发利用

立足区域发展和国土空间开发,统筹好新设采矿权矿产和矿地综合开发利用,因地制宜,通过山体整体采平造地、开采造景等途径,形成有增值空间的矿地或其他可利用资源。进一步推进砂石粘土矿产集中连片开发区域的采矿权整合,实现集中连片开发区域矿地综合整治利用新成效。

5创新管理机制,深化布局改革

(十三)健全新设采矿权论证机制

按照“抓两头、放中间”的要求,深化新设采矿权必要性和矿区范围合理性论证机制,进一步规范新设采矿权论证程序,明确论证报告编写、审查和矿区范围复核等工作要求。

(十四)健全采矿权投放机制

严格执行采矿权年度总量调控制度,按照年度采矿权控制指标数,以需求为导向,综合区域资源供需平衡等因素,合理分解年度采矿权指标,实现资源精准供给。完善采矿权出让合同管理制度,新设采矿权出让合同须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明确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粉尘防治、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土地复垦等相关法定义务与违约责任。

(十五)建立矿地综合利用激励机制

研究出台山体整体开发后的矿地利用奖励政策。山体整体开发后矿地综合开发利用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已确定为建设用地的存量矿地,符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和条件的,可纳入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原采矿用地使用权人有意向参与开发的,除经营性房地产用途外,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复垦成耕地的,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对开采后形成的拟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矿地,在采矿权出让前可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开采结束后依法办理农转用等手续;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地方先行按规定使用当地规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本指导意见下发之日前已取得采矿权的,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且在全省同类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矿山企业,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可享受上述矿地利用奖励政策。

6组织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协调

采矿权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采矿权设置的主体责任,牵头做好联合踏勘、矿区范围联合论证、政策处理等采矿权设置系列工作,国土资源、环保、安监、林业、公安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采矿权协同共管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矿产开发布局优化工作。

(十七)加强多规融合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与同级土地、环保、林业、旅游、建设、交通、水利、海洋、地质环境等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空间统一、边界一致、管理措施吻合。衔接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空间规划体系等相关改革,探索推进将矿产资源规划纳入空间规划体系,形成权责一致、统一高效的“一张图”管理。

(十八)加强制度保障

衔接好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权益金等制度改革,打好矿区选址论证、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矿地综合利用等布局优化改革组合拳。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出让收益分配机制,促进矿产开发效益共赢共享。鼓励各县(市、区)以解决矿产开发突出问题和推进矿地综合利用为重点,探索和推进布局优化制度创新,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厅反馈。


责任编辑:晓丽
本文关键词:建筑石料 天然石英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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