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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日期:2020-01-02 | 来源:中国振动机械网
济南市为落实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拟对《济南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记分管理办法》(济城发〔2018〕32号)以下内容做出修改: 一、发文机构。顺应机..

济南市为落实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拟对《济南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记分管理办法》(济城发〔2018〕32号)以下内容做出修改:

一、发文机构。顺应机构改革实际,删除“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考核记分分值。上述文件的附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记分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个别标准已不适应管理需要,一并予以修改。

三、有效期。为动态适应下一步建筑垃圾管理的需要,将有效期由五年缩短为三年。

我局将上述修改内容整理为《济南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24日。

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提出:

1、传真:0531-85596025;

2、电子邮件:jncgjzfc@jn.shandong.cn;

3、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11号,邮政编码:250002。

附件1.济南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城管局

2019年12月24日



济南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记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推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南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核准,纳入济南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管理的企业及车辆,应按照本办法接受考核记分管理。

第三条市城管局负责本市纳入名录管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记分管理工作。市城管局成立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记分管理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建筑垃圾监督管理部门。

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考核记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城管部门配合做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记分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考核记分管理实行综合评分制,每年分为1月至6月、7月至12月两个评价周期。每个评价周期内运输企业考核记分实行100分制,运输车辆考核记分实行30分制,运输车辆考核记分同时记入所属运输企业。

第五条根据记分信息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评定为优秀企业、良好企业、一般企业、较差企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评定为优秀车辆、良好车辆、较差车辆。

按照《济南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日常管理记分细则》(以下简称《记分细则》,详见附件1)、《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详见附件2),每个评价周期内考核记分30分以下的为优秀企业、30分(含)—40分为良好企业、40分(含)—60分为一般企业、达到61分以上为较差企业。每个评价周期内考核记分10分以下的为优秀车辆、10分(含)—20分为良好车辆、达到20分(含)以上的为较差车辆。

第六条 运输企业违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确定为较差企业:

(一)在记分周期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记分周期内被城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三)利用暴力或威胁、恐吓手段拒绝、阻碍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记分周期内运输企业被城管执法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五次以上的。

(五)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记分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获奖证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城管部门或相关监督机构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违法行为移交查处函等法律文书或经相关专业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运输企业信用信息具体认定时间,以上述采集依据的发文日期为准。

第八条记分信息按照记分评价期,实行半年制上报制度。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区(县)城管部门将运输企业记分信息报送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

加分项记分信息,由运输企业按照《记分标准》于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自行报送至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未按时报送或未通过公示的加分项记分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按照《记分细则》和《记分标准》对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赋分,同时确定评价结果,结果于每年的1月20日、7月20日进行网上公示,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对外发布。

第十条运输企业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实行动态调整。按相关处罚文书生效之日起,调整其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且在计算认定本评价期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时,对该行为继续予以记分。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运输企业:

1.优秀企业:给予表彰并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招标评标中优先推荐使用;创先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先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2.良好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3.一般企业:对其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重点监管;在规定期限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降为较差企业。

4.较差企业: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如被评定为较差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二.运输车辆

1.优秀车辆:给予表彰并在办理准运手续时给予一定政策鼓励;创先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良好车辆:正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3.较差车辆: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如被评定为较差车辆,责令限期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第十二条运输企业或车辆所有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由运输企业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交,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处理。在异议受理期间,不停止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记分信息的采集、评定、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记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运输企业应当如实向记分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记分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

运输企业申报记分信息弄虚作假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行为,影响评定结果客观真实的,根据《记分标准》加倍扣除其相应评价分数。

第十四条在记分信息管理工作中,城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提供记分信息采集依据等信息而不提供的;

(二)瞒报、错报、漏报信用信息,对运输企业或个人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三)歪曲、篡改信用信息的;

(四)利用记分管理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各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记分评价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济南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日常管理记分细则

2.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记分标准

附件1

济南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日常管理记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济南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记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市城市管理局核准,纳入济南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管理的企业及车辆。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车辆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个人以及未纳入运输企业准入名录的企业、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日常管理记分工作。市公安交警、市城乡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途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及记分工作。

各区城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及记分工作。

第四条 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应自觉接受城管、公安、城乡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考核记分是指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在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记分(具体记分标准附后)。

第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实行综合评分制,每年分为1月至6月、7月至12月两个评价期。

第七条 每个评价期内,运输企业考核记分实行积分制,累计考核记分达到40-60分(含)的,约谈企业负责人或给予书面警告;累计考核记分达到61分以上的,责令限期整改,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期间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如两个评价期内两次记分61分以上的,责令限期整改,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期间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记分信息同时纳入济南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八条 每个评价期内,运输车辆考核记分累计达到3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约谈车主及企业负责人,期间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如两个评价期内两次记分达到3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约谈车主及企业负责人并组织培训教育,期间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记分信息同时纳入济南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九条 运输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在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其退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三年内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一)车辆未实行密闭或者覆盖运输的;

(二)使用未纳入名录中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

(三)未按照核准确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

(四)承运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的。

运输企业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其退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第十条 公安城乡交通等部门提供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法违规处理情况,按照《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记分标准》纳入运输车辆的日常记分。

第十一条 各区城管局和相关部门将违规运输企业和车辆的查处及考核记分情况,每周五定期汇总至市城管局建筑垃圾监督管理部门。

附件2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记分标准




责任编辑:晓丽
本文关键词:建筑垃圾 运输企业 考核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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