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推进黄河大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山东省东平县李某虎、李某安非法采矿刑事公诉案涉及非法采砂,违法人员在黄河河道内,未取得采砂许可证而实施采砂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2024年2月,被告人李某虎与李某安商议在山东省东平县与河南省台前县交界处的黄河河道内采砂牟利,由李某安负责租用场地,李某虎出资租用铲车、平整道路,挖掘沉砂池。二人在未取得开采河砂许可证情况下,在东平县银山镇银河浮桥南侧黄河河道内抽取河砂至黄河西岸租赁的沉砂池。经专业机构测量,沉淀成砂量为15087.8立方米,评估价值为31.47万元。
2024年2月28日,东平黄河河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山东省与河南省交界的黄河主河道内,疑似有人采砂作业。因案发地点处于两省交界处,东平黄河河务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黄河河务局《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主动对接公安机关并商请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平县检察院)提前介入。
经查,本案采砂地点位于鲁豫两省交叉河段,抽砂管线横跨两省,被告人流动抽砂,抽砂后的沉砂地点虽地属山东省,但因黄河改道、行政区划变更等原因导致管理上存在争议。东平县检察院建议东平黄河河务局对接台前黄河河务局共同勘验现场。同时,引导侦查机关向民政部门调取官方区划地图及沉砂地行政归属证明,向沉砂地沿岸居民取证以查清该沉砂地历史沿革。民政部门出具了沉砂地属于东平县行政区划内的证明,台前黄河河务局与东平黄河河务局达成由东平县查处本案的一致意见。东平县检察院认为,“沉砂”作为采砂犯罪必要过程,是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在抽砂地变化不固定的情况下,“沉砂地”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地,在确认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东平县司法机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审查逮捕期间,李某虎辩称无合伙人,东平县检察院结合李某安联系租赁沉砂地土地的事实,认为李某安可能系其同伙,在对李某虎作出批准逮捕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加大侦讯力度,调取土地租赁方人员以及现场施工人员证言。后查明李某安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予以追捕。审查起诉期间,李某虎、李某安认罪认罚,配合相关部门将未处理的河砂资源处理完毕,主动完成生态修复。2024年9月18日,东平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同年10月22日,东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李某虎、李某安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共1.8万元。宣判后,二人均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东平县检察院召集东平县公安局、东平黄河河务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完善“刑事打击+公益诉讼+警示教育+生态修复”四位一体办案模式,推动两地河务部门完善巡查检查和监督查处协作配合机制,厘清交界地区涉管辖权争议地点的管理归属,定期开展跨区域联合巡查,切实守护好黄河生态环境和河道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