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绿色矿山遴选流程、优化完善评价指标、严格第三方评估管理等8个方面,对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
在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方面,《通知》对新建矿山、大中型生产矿山、小型生产矿山、改扩建矿山、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等5种类型矿山,逐一明确了其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路径和方法。
其中,新建矿山应按照云南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计划,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和进度,向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作为接受监督检查的依据。在采矿权出让时将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出让合同。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求,同步建设绿色矿山,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
《通知》提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将其列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实施失信惩戒,同时责令其继续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
《通知》明确,优化完善评价指标,从矿区环境、资源开采、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低碳、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科技创新与规范管理等方面因地制宜,突出行业重点,制(修)订符合云南实际的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鼓励有条件的矿山企业积极制定企业标准并实际应用。建立省级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动态评估机制,定期分析和评估,及时更新评价指标。
《通知》强调,严格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及时按程序移出名录。被移出云南省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1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绿色矿山,期满后,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重新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原则上从省级绿色矿山中择优推荐,遴选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被移出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的,3年内不得申报。期满后,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重新申报省级绿色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