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从新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了解到,近日,《自治区煤矿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规范自治区煤矿外包工程市场秩序,破解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无专项制度可循的难题,为全区煤矿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明确制度保障,从源头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有效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办法》明确了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及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发包单位(委托方)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统一管理各承包单位(承托方)安全工作,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重点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外包工程招标时,要加大技术和安全因素权重,增加异常低价甄别程序,否决严重影响安全履约的低价投标;应按标准足额保障安全投入,不得擅自压缩施工工期,确保安全措施落实与工程进度协调推进。
承包单位(承托方)应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应健全安全责任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工程技术人员;应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
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发包、承包单位相关资质、安全投入、人员持证等情况;应将承包单位的许可、资质、承揽工程、事故等情况整理归档,对违反《办法》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办法》的出台,不仅填补了自治区煤矿外包工程安全管理领域长期缺乏专项制度规范的空白,还以明确条款为全区外包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清晰划定了安全生产“红线”与“底线”,让各方在工程发包、承揽、施工全流程中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标志着自治区煤矿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进一步走向法治化、规范化,为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