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
➤ 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树立千家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型绿色矿山典范,实施百个绿色勘查项目示范,建设5个以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新模式、新机制、新制度。
➤ 探索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新途径。坚持转方式与稳增长相协调,探索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和矿业经济增长的新途径。
➤ 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新机制。研究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推进体系,健全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完善配套激励政策体系,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5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煤炭、石油、有色、黄金、冶金、化工、非金属等7个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要求,为分行业、分地区绿色矿山建设,以及地方制定具体标准提供指导。
2、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
➤ 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对油气与非油气矿产等特殊情形下的重叠设置作出专门规定;除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
➤ 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控制在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
➤ 下放权限强化服务,强化监管服务。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提出,2017年选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有序开展试点工作;2018年出台和修改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
3、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
➤ 对行政区域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进行调查摸底和分类梳理,包括对保护区内矿业权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面积和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估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
➤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进行核查,按油气和非油气分别进行统计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 形成清理工作的总结分析报告,研究提出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为保护区内矿业权稳妥有序退出做好基础工作。
7月5日,国土资源部印发《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对行政区域内各类保护区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范围的矿业权(不含放射性矿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梳理、系统分析,系统性开展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确保新设矿业权不再进入自然保护区。
4、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 将现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
➤ 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
➤ 在矿产开采环节,做好资源税改革组织实施工作。
➤ 将现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4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
5、新版矿业权交易规则
➤ 调整了《规则》的适用范围,由规范非油气矿业权交易调整为规范非油气和油气矿业权出让,矿业权转让交易调整为参照执行。
➤ 做好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衔接,将矿业权竞争出让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用“矿业权交易平台”的概念替换了“矿业权交易机构”。
➤ 增强了可操作性,如将招标过程中确定中标人的确认形式,由矿业权交易平台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改为矿业权交易平台发出中标通知书等。
➤ 强化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如将矿业权出让公告的发布主体由矿业权交易机构调整为矿业权交易平台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
➤ 强化了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公开,新增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在确定协议出让矿业权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后、申请登记前需进行公示的要求。
➤ 增加了各省(区、市)可参照细化制定本地的矿业权交易规则和网上交易规则。
➤ 与相关规定、文件进行了衔接。
9月6日,国土资源部印发新版《矿业权交易规则》。这是今后一段时间内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基本准则。
6、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
➤ 在开展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全要素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总体要求下,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试点。
➤ 通过广泛调研,探索解决确权登记存在的难题和问题,以点带面,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形成《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指导意见》,提出修改完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建议,全面推进全国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3月15日,国土资源部印发《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该方案明确,在试点地区(福建、贵州)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工作经验,积极稳妥推进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工作。5月19日,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和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在北京召开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调研工作部署座谈会,决定利用6月一个月的时间,组成10个调研组分赴16个省份和各大油气公司开展专题调研。
7、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完善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扩大范围、扩权赋能为主线,将有偿使用扩大到公共服务领域和国有农用地。
➤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矿业权有偿出让、矿业权有偿占有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健全矿业权分级分类出让制度。
1月16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权益落实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