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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涿州京能热电新建项目一期2×350MW超临界机组工程第二批辅机设备招标公告

日期:2014-02-10 | 来源:中国振动机械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北京国际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受河北涿州京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就河北涿州京能热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北京国际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受河北涿州京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就河北涿州京能热电新建项目一期2×350MW超临界机组工程第二批辅机设备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有资质的单位前来参加投标。
一、项目法人:河北涿州京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工程名称:河北涿州京能热电新建项目一期2×350MW超临界机组工程
三、项目简况及建设地点:项目建设选址于涿州市北部的东仙坡镇境内,规划建设规模4×350MW超临界机组,本期建设2×350MW超临界机组。项目拟于2014年初开工建设,2015年投产。
四、招标范围:本次招标为河北涿州京能热电新建项目一期2×350MW超临界机组工程所需的第二批辅机设备招标,包括对应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具体范围详见招标文件,具体标段编号和设备名称如下:
1、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27,招标标的:汽机房天车
2、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28,招标标的:真空泵
3、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29,招标标的:给水泵汽轮机
4、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30,招标标的:高压加热器
5、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31,招标标的:一次风机
6、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32,招标标的:送风机
7、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33,招标标的:石子煤系统
8、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34,招标标的:湿烟气深度净化装置
9、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35,招标标的:引风机
10、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36,招标标的:气力输送系统设备
11、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37,招标标的:循环水泵出口液控止回蝶阀
12、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38,招标标的:主机循环水泵
13、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39,招标标的:高压厂用变压器
14、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40,招标标的:起动备用变压器
15、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41,招标标的:化学水处理系统
16、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42,招标标的:碎煤机设备
17、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43,招标标的:滚轴筛设备
18、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44,招标标的:带式输送机设备
19、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45,招标标的:圆形堆取料机设备
20、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46,招标标的:自清扫回转钩齿式除杂物机
21、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47,招标标的:蓄电池设备
五、资金来源:
项目单位自筹资金。
六、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为多个标的同时招标,不同的货物有不同的投标资格要求,合格的投标人不仅应具备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且还须满足以下具体要求:
(请各潜在投标人必须检查确认自身的资格满足要求后参与投标,否则责任自负)
(1)、关于汽机房天车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起重机设计、制造A级资质;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2)、关于真空泵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3)、关于给水泵汽轮机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4)、关于高压加热器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5)、关于一次风机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6)、关于送风机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7)、关于石子煤系统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8)、关于湿烟气深度净化装置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
4.6投标人应采用国内外湿式除尘器的成熟技术、并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5.投标
(9)、关于引风机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10)、关于气力输送系统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11)、关于循环水泵出口液控止回蝶阀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12)、关于主机循环水泵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13)、关于高压厂用变压器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14)、关于起动备用变压器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15)、关于化学水处理系统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16)、关于碎煤机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17)、关于滚轴筛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18)、关于带式输送机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且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19)、关于圆形堆取料机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20)、关于自清扫回转钩齿式除杂物机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21)、关于蓄电池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七、报名要求及方式:
1、 报名要求:请投标人将报名资料按照以下顺序汇总:
1-1)、法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盖有公章,可发扫描件)
1-2)、详细的联系方式(要求为可编辑版,包括公司全称、联系人、固定电话、手机、邮箱。)
1-3)、经国家有关部门发放并满足报名资质条件的证明资料;(包含不限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质量认证等证书等等,须盖公章)。
1-4)、提供近三年满足业绩条件的证明资料。(要求提供有序号的业绩目录,目录需盖公章,业绩证明资料)。
1-5)、供货商信息登记;(此项登记主要是为财务系统提供数据,非常重要,将影响到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切财务活动,比如保证金退还、发票开取等。)请登陆 http://www.powerbeijing.com/ 寻找右上角“供应商门户” 中“供应商管理系统” 点击进入, 然后点击“新供应商注册”填写贵公司信息(如果投标人确定先前已经登记成功,无需再次登记)。
注(2):注册过程中,关于“请选择一家您的供货公司”项 请选择“北京国际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选择其他公司则会注册无效)。
注(3):注册过程中,如果提交时提示“组织机构代码重复”则表示您的公司之前曾参与过京能集团内项目的投标并注册过,跳过“1-5)供货商信息登记”步骤即可。
2、报名方式:
报名方式采用如下方式进行:请投标人在2014年1月24-29日16:00前将上述报名资料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邮箱:gjdqsh@163.com
注(4):邮件的标题必须按照如下报名格式发送:
“(报名单位的全称)公司,参与(您所报名的标段编号及名称)报名”
八、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和方式:
1、时间:投标人须在2014年1月25日—29日9:00-16:30 完成购买标书工作。(时间暂定,后期将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
2、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路10号
3、购买标书方式:支持电汇购买,具体要求待后期通知。
九、开标时间:2014年2月18日(暂定,详见招标文件)。
十、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北京国际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智伟、单付
联系电话:010-88993339-8438/8439,13910081782(仅支持短信)
邮箱:gjdqsh@163.com


责任编辑:刘丽娟
本文关键词:带式输送机 滚轴筛 碎煤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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