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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布《火力发电厂双齿辊碎煤机》电力行业标准

日期:2015-08-12 | 来源:中国振动机械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前    言     本标准是按《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4]298号)计划要求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前    言
    本标准是按《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4]298号)计划要求编制的。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燃煤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四川皇龙智能破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滦协鑫发电有限公司、电力工业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三洪、李寿海、姜伟、陈正辉、吴杰、郭伟华、尹辉燕、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火力发电厂双齿辊碎煤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双齿辊碎煤机的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破碎抗压强度极限在120MPa以下的煤、煤矸石、焦炭等中等硬度以下的脆性非金属物料的火力发电厂双齿辊碎煤机(以下简称碎煤机)。
2 规范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77 煤炭筛分试验方法
GB/T 1184-1996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
GB/T 1804-2000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T 3768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 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标志
GB/T 8923.1-2011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3306 标牌
GB 18452 破碎设备 安全要求
JB/T 5000.3-2007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第3部分:焊接件
JB/T 5000.4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第4部分:铸铁件
JB/T 5000.6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第6部分:铸钢件
JB/T 5000.10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第10部分:装配
JB/T 5000.12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第12部分:涂装
JB/T 5000.13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第13部分:包装
3 型式与基本参数
3.1 型式
3.1.1 火力发电厂双齿辊碎煤机的型式分为粗破碎煤机、中破碎煤机和细破碎煤机。
3.1.2 粗破碎煤机见图1,中破碎煤机见图1、图2,细破碎煤机见图2、图3。下图不确定碎煤机具体结构。
 
1.电动机,2.液力耦合器,3.减速器,4. 联轴器,5.主机架,6.液压翻转系统,7.移出轨道(选装件),8. 自动润滑系统,9.工作齿辊,10.智能控制系统。
图1 粗、中破碎煤机(2PMA和2PMB机型)
1.电动机,2.主机架,3.自动润滑系统,4.自动退让调整保护装置,5.检修门,6.传动皮带,7.工作齿辊,8.智能控制系统。
图2 中、细破碎煤机(2PMC和2PME机型)
1.电动机,2.检修门,3.皮带涨紧装置,4.一级工作齿辊,5.自动润滑系统,6.一级自动退让调整保护装置,7.二级自动退让调整保护装置,8.二级工作齿辊,9.传动皮带,10.主机架,11.智能控制系统。
图3 细破碎煤机(4PMG机型)
3.2 型号
碎煤机型号编制方法如下:
2/4 P M □ —效率(t/h)
其中:
2/4 — 齿辊数量,2为双齿辊,4为2×2两级双齿辊一机组合
P    — 碎煤机(破/碎)
M    — 煤介质(煤)
□   — 碎煤机类别代号,A、B、C、……。
3.3 基本参数
碎煤机的基本参数应分别符合表1、表2、表3、表4和表5的规定。
表1 粗破碎煤机基本参数
型 号 基 本 参 数
齿辊直径mm 齿辊工作长度mm 给料粒度mm 排料粒度mm 处理能力t/h
2PMA-450 950 1000 ≤700 ≤200 450
2PMA-650 950 1500 ≤700 ≤200 650
2PMA-800 1050 1500 ≤800 ≤250 800
2PMA-1000 1050 1800 ≤800 ≤250 1000
2PMA-1500 1250 2100 ≤1000 ≤300 1500
2PMA-2000 1250 2400 ≤1000 ≤300 2000
2PMA-3000 1250 2700 ≤1000 ≤300 3000
注1:齿辊工作长度指齿辊的有效工作长度,给料粒度指物料的最大边长。
注2:处理能力的确定以下列条件为依据:
     a)破碎物料的抗压强度≤120MPa;
     b)物料的堆积密度为0.8~1t/m3;
     c)齿辊全长范围内连续均匀进料;
     d)排料粒度合格为率≥85%。
注3:表中所列规格系列可根据市场需要进行调整和发展。
注4:同一规格碎煤机可根据排料粒度的不同,形成不同处理能力的系列产品,以满足不同用户的要求。


表2 中破碎煤机基本参数
型 号 基 本 参 数
齿辊直径mm 齿辊工作长度mm 给料粒度mm 排料粒度mm 处理能力t/h
2PMB-120 600 600 ≤300 50~80 120
2PMB-200 600 1000 ≤300 50~80 200
2PMB-400 740 1200 ≤300 50~80 400
2PMB-650 740 1500 ≤300 50~80 650
2PMB-800 740 1800 ≤300 50~80 800
2PMB-1000 870 1800 ≤300 50~80 1000
2PMB-1200 870 2000 ≤300 50~80 1200
2PMB-1500 870 2400 ≤300 50~80 1500
2PMB-2000 870 3000 ≤300 50~80 2000
2PMB-2500 1000 3000 ≤300 50~80 2500
2PMB-3000 1000 3500 ≤300 50~80 3000
注1:齿辊工作长度指齿辊的有效工作长度,给料粒度指物料的最大边长。
注2:处理能力的确定以下列条件为依据:
     a)破碎物料的抗压强度≤120MPa;
     b)物料的堆积密度为0.8~1t/m3;
     c)齿辊全长范围内连续均匀进料;
     d)排料粒度合格为率≥85%。
注3:表中所列规格系列可根据市场需要进行调整和发展。
注4:同一规格碎煤机可根据排料粒度的不同,形成不同处理能力的系列产品,以满足不同用户的要求。


表3 中细破碎煤机基本参数
型 号 基 本 参 数
齿辊直径mm 齿辊工作长度mm 给料粒度mm 排料粒度mm 处理能力t/h
2PMC-100 1000 600 ≤300 30~50 100~150
2PMC-150 1000 700 ≤300 30~50 150~200
2PMC-200 1000 800 ≤300 30~50 200~250
2PMC-250 1000 900 ≤300 30~50 250~300
2PMC-300 1000 1200 ≤300 30~50 300~350
2PMC-350 1000 1300 ≤300 30~50 350~400
2PMC-400 1000 1400 ≤300 30~50 400~450
2PMC-500 1000 1600 ≤300 30~50 500~600
2PMC-600 1000 1800 ≤300 30~50 600~700
2PMC-700 1000 2100 ≤300 30~50 700~800
2PMC-800 1000 2400 ≤300 30~50 800~900
2PMC-900 1000 2800 ≤300 30~50 900~1000
2PMC-1000 1000 3200 ≤300 30~50 1000~1200
注1:齿辊工作长度指齿辊的有效工作长度,给料粒度指物料的最大边长。
注2:处理能力的确定以下列条件为依据:
     a)破碎物料的抗压强度≤80MPa;
     b)物料的堆积密度为0.8~1t/m3;
     c)齿辊全长范围内连续均匀进料;
     d)排料粒度合格为率≥85%。
注3:表中所列规格系列可根据市场需要进行调整和发展。
注4:同一规格碎煤机可根据排料粒度的不同,形成不同处理能力的系列产品,以满足不同用户的要求。


表4 细破碎煤机基本参数
型 号 基 本 参 数
齿辊直径mm 齿辊工作长度mm 给料粒度mm 排料粒度mm 处理能力t/h
2PME-70 1100 600 ≤50 ≤10 70~90
2PME-100 1100 700 ≤50 ≤10 100~120
2PME-140 1100 800 ≤50 ≤10 140
2PME-170 1100 900 ≤50 ≤10 170
2PME-200 1100 1200 ≤50 ≤10 200
2PME-250 1100 1300 ≤50 ≤10 250
2PME-300 1100 1400 ≤50 ≤10 300
2PME-350 1100 1600 ≤50 ≤10 350
2PME-400 1100 1800 ≤50 ≤10 400
2PME-450 1100 2100 ≤50 ≤10 450
2PME-500 1100 2400 ≤50 ≤10 500
2PME-600 1300 2400 ≤50 ≤10 600
2PME-700 1300 2800 ≤50 ≤10 700


表4 (续)
型 号 基 本 参 数
齿辊直径mm 齿辊工作长度mm 给料粒度mm 排料粒度mm 处理能力t/h
2PME-800 1300 3200 ≤50 ≤10 800
2PME-1000 1300 3600 ≤50 ≤10 1000
2PME-1200 1300 4000 ≤50 ≤10 1200
注1:齿辊工作长度指齿辊的有效工作长度,给料粒度指物料的最大边长。
注2:处理能力的确定以下列条件为依据:
     a)破碎物料的抗压强度≤80MPa;
     b)物料的堆积密度为0.8~1t/m3;
     c)齿辊全长范围内连续均匀进料;
     d)排料粒度合格为率≥85%。
注3:表中所列规格系列可根据市场需要进行调整和发展。
注4:同一规格碎煤机可根据排料粒度的不同,形成不同处理能力的系列产品,以满足不同用户的要求。


表5 细破碎煤机基本参数(由2PMC和2PME两级双齿辊碎煤机一机组合而成)
型 号 齿辊直径mm 齿辊长度mm 入料粒度mm 出料粒度mm 处理能力t/h
一级 二级
4PMG-70 1000 1100 600 ≤300 ≤10 70~90
4PMG-100 1000 1100 700 ≤300 ≤10 100~120
4PMG-140 1000 1100 800 ≤300 ≤10 140
4PMG-170 1000 1100 900 ≤300 ≤10 170
4PMG-200 1000 1100 1200 ≤300 ≤10 200
4PMG-250 1000 1100 1300 ≤300 ≤10 250
4PMG-300 1000 1100 1400 ≤300 ≤10 300
4PMG-350 1000 1100 1600 ≤300 ≤10 350
4PMG-400 1000 1100 1800 ≤300 ≤10 400
4PMG-450 1000 1100 2100 ≤300 ≤10 450
4PMG-500 1000 1100 2400 ≤300 ≤10 500
4PMG-600 1000 1300 2400 ≤300 ≤10 600
4PMG-700 1000 1300 2800 ≤300 ≤10 700
4PMG-800 1000 1300 3200 ≤300 ≤10 800
4PMG-900 1000 1300 3600 ≤300 ≤10 900
4PMG-1000 1000 1300 4000 ≤300 ≤10 1000
注1:齿辊工作长度指齿辊的有效工作长度,给料粒度指物料的最大边长。
注2:处理能力的确定以下列条件为依据:
     a)破碎物料的抗压强度≤80MPa;
     b)物料的堆积密度为0.8~1t/m3;
     c)齿辊全长范围内连续均匀进料;
     d)排料粒度合格为率≥85%。
注3:表中所列规格系列可根据市场需要进行调整和发展。
注4:同一规格碎煤机可根据排料粒度的不同,形成不同处理能力的系列产品,以满足不同用户的要求。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碎煤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  碎煤机的外购件(包括标准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外协件应经制造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1.3  同型号碎煤机的零部件应具有互换性。
4.1.4  碎煤机应设置专门用于齿辊检修和更换易损件的活动检修门。
4.1.5 齿板、齿冠、护板等易损件的更换应方便。
4.1.7  中、细破碎煤机应装有自动退让调整保护装置,能够灵活的调整碎煤机两齿辊之间的间隙,同时在碎煤机进入少量不易破碎的超硬物料时自动退让保护设备。
4.1.7 碎煤机的粒度筛分应符合GB/T 477中的相关规定。
4.2 主要零部件要求
4.2.1 碎煤机各零件的未注尺寸公差应符合GB/T 1804-2000中m级的规定,未注形位公差应符合GB/T 1184-1996中K级规定。
4.2.2 机体等主要焊接结构件的尺寸公差应符合JB/T 5000.3-2007中B级的规定,形位公差应符合F级的要求。
4.2.3 一般焊接结构件的尺寸公差、角度公差应符合JB/T 5000.3-2007中C级的规定,形位公差应符合G级的规定。
4.2.4 碎煤机的铸铁件和铸钢件应分别符合JB/T 5000.4和JB/T 5000.6中的相关规定。
4.2.5  齿辊轴材质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齿辊轴材质的力学性能
项目 符号 单位 数值
抗拉强度 σb MPa ≥650
屈服强度 σs MPa ≥450
伸长率 δ5 % ≥14
断面收缩率 ψ % ≥45
冲击吸收功 Aku J ≥30


4.2.6 齿板、齿冠材料应采用耐磨钢或涂覆耐磨层。
4.2.7 齿板、齿冠不应有影响使用性能的缺陷存在。
4.2.8 碎煤机的铸件和焊接件应进行消除应力处理。
4.2.9 齿板、齿冠的正常使用寿命不应低于3000h。
4.3 装配要求
4.3.1 两齿辊齿牙之间或两轮齿与梳齿板齿牙之间不应相碰。
4.3.2 两齿辊中心线平行度公差应符合GB/T 1184-1996中9级的规定。
4.3.3 碎煤机的装配应符合JB/T 5000.10的规定。
4.3.4 碎煤机工作辊筒应进行静平衡检查,要求手动旋转辊筒至少10次,辊筒停止点不重合。
4.4 外观质量要求
4.4.1 机加工表面不应有拉毛、碰伤和锈蚀现象。
4.4.2 碎煤机表面应平整,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凹凸不平现象。
4.4.3 焊接结构件涂装前表面应进行除锈,其除锈等级不应低于GB/T 8923.1-1988中St2或Sa2的规定。
4.4.4 碎煤机的涂装应符合JB/T 5000.12的规定。
4.4.5 外露加工表面应涂防锈油。
4.5 安全要求
4.5.1 碎煤机应具有机械和电气双重保护装置;机械保护主要是指自动退让系统和安全保护销装置;电气保护装置主要是指工作副失速保护和温度检测保护等。
4.5.2 各电控装置均应接地,且应设置安全警示牌,并有接地标志。
4.5.3 碎煤机旋转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罩。若因特殊原因必须由用户自备的安全防护罩,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合同中予以说明。
4.5.4 碎煤机的各接合部位应密封可靠,不应泄漏粉尘。
4.4.5 在机体外端面显著位置应标注出齿辊旋转方向。
4.5.6 碎煤机的设备安全应符合GB 18452的规定。
4.5.7 碎煤机为空载启动,不得负载启动,以免损毁机电设备。
4.6 整机性能要求
4.6.1 齿辊轴承的润滑宜采用集中自动润滑,集中润滑系统应工作可靠,无泄漏现象。
4.6.2 碎煤机控制方式可实现就地手动控制和远程控制,并实现集中润滑系统、给排料系统及过载保护装置的自动控制。
4.6.3 碎煤机应运转灵活、平稳,无异常振动和噪声;整机工作时,空载运行时主轴承座径振动值不得大于0.2㎜,负载运行主轴承座径向振动值不得大于0.3㎜。
4.6.4 电控系统应动作灵敏、可靠。
4.6.6 三角带轮安装后轮宽对称平面相对位移不大于中心距的2/1000。
4.6.7 调整装置应灵活可靠。
4.6.8 空载试验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碎煤机进行不少于2h的连续空载试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噪声(声压级)不应超过85dB(A)。
b)减速器油池温升不应超过40℃,最高温度不应超70℃;
c)齿辊轴承温升不应超过30℃,最高温度不应超过60℃;
d)减速器及轴承座各密封处,不允许渗油。
4.6.9 负载试验:
4.6.9.1 碎煤机不允许负载启动。
4.6.9.2 碎煤机的负载试验应在空载试验合格后进行。
4.6.9.3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碎煤机进行不应小于4h的连续负载试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减速器油池温升不应超过60℃,最高温度不应超过80℃;
b)齿辊轴承温升不应超过40℃,最高温度不应超过80℃;
c)排料粒度的合格率不应小于85%;
d)处理能力应分别符合表1、表2、表3、表4、表5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碎煤机的尺寸偏差、外观质量采用常规试验方法进行。
5.2 主要零件的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及技术文件的规定,并以相应的检验报告为准。
5.3 工作齿辊灵活平衡试验:人工盘动辊子灵活,10次静止点不重合。
5.4 判断破碎齿是否相碰试验:手动转动齿辊1周,判断破碎齿是否相碰。
5.5 退让调整保护装置灵活度检测:人工多次重复搬动调整装置,检查是否调节灵活可靠。
5.6 电控系统过载保护试验:在碎煤机正常运行中,取掉接近开关,观察碎煤机是否立即停止工作。
5.7 噪声值用声级计按GB/T 3768的规定进行测量。
5.8 轴承及减速器油池温度测试采用分辨率不低于0.1℃点温度计进行测量。
5.9 处理能力可用连续作业测算法测定,即用带式秤将一段时间内(累计时间不少于0.5h)的全部破碎物进行称量,再折算成小时处理能力。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碎煤机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每台碎煤机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2 每台碎煤机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见表7。
表 7 检验项目
检验内容 技术要求章条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主要零部件要求 4.2.1~4.2.8 √ √
装配要求 4.3 √ √
外观质量要求 4.4 √ √
安全要求 4.5 √ √
整机性能要求 4.6.1~4.6.7 √ √
空载试验 噪声声压值 4.6.8 a) √ √
减速器油池及轴承温度 4.6.8 b)、4.6.8 c) √ √
减速器及轴承座密封性 4.6.8 d) √ √
负载试验 减速器油池及轴承温度 4.6.9.3 a)、4.6.9.3 b) — √
排料粒度的合格率 4.6.9.3 c) — √
处理能力 4.6.9.3 d) — √
注:“√”为检验项目,“—”为非检验项目


6.3 型式检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产品的设计、工艺和材料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用户对产品质量有重大异议需仲裁时;
d)产品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e)正常生产的产品,应定期进行型式检验;
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g)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项目:
6.3.2.1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意抽取一台进行。如果检验不合格应加倍抽查,若仍不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6.3.2.2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7。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每台碎煤机均应在明显适当的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的型式与尺寸应符合GB/T 13306的要求,并至少标明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主要技术参数;
e)制造日期与出厂编号。
7.1.2  碎煤机的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和GB/T 6388的规定,并标明下列内容;
a)收货站及收货单位名称;
b)发货站及发货单位名称;
c)合同号及产品名称、型号;
e)毛重、净重、箱号及外形尺寸;
d)起吊作业标志和储运标志。
7.1.3  碎煤机的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 9969的规定。
7.2 包装
7.2.1 碎煤机的包装应符合JB/T 5000.13和陆路或水路运输的规定。
7.2.2 碎煤机的随机技术文件应用塑料袋封装,并固定在第一个包装箱内。随机文件包括:
a)产品质量合格文件;
b)产品使用说明书;
c)安装图;
d)装箱清单。
7.3 运输
7.3.1 碎煤机运输时应放置平稳,不应翻滚和倒置。
7.3.2 碎煤机裸装运输时,应采取防雨措施。
7.4 贮存
7.4.1 碎煤机存放时,底部应垫平、放稳,并与地面隔开,不应堆放。
7.4.2 碎煤机应贮存在相对湿度小于80%,温度在-15℃~40℃的无腐蚀性介质的有遮蔽的场所。


责任编辑:刘丽娟
本文关键词:行业标准 双齿辊碎煤机 火力发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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