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原县一合伙盗窃电机、振动棒等设备 被处罚判决
日期:2015-10-14 | 来源:中国振动机械网
为贪图蝇头小利,合伙盗窃某预制厂电机、水泵、振动棒、电缆,并卖于废品收购点,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挥霍。10月12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涛..
为贪图蝇头小利,合伙盗窃某预制厂电机、水泵、振动棒、电缆,并卖于废品收购点,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挥霍。10月12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涛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王勤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1月份至3月初,徐涛先后五次在三原县一预制厂盗窃电机、水泵、振动棒等物品20台,并将其卖于废品收购点,所得赃款550元已挥霍。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780元。同年3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徐涛伙同王勤、朱磊(另案处理)又在该厂盗窃电机、水泵、振动棒等物品13台。后三人将被盗物品卖于废品收购站,得赃款275元已挥霍。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420元。同年3月16日上午10时许,三人继续在该厂盗窃三相三线电缆340米、三相四线电缆370米、三相电缆65米、二相电缆110米、单相铝线56米、单相铜线80米,断线钳一把,三人将上述物品装入蛇皮袋内,用自行车将蛇皮袋带离现场时被发现,王勤、朱磊被当场抓获,徐涛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30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涛、王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涛、王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晓丽
本文关键词:电机 振动棒 盗窃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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