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取消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山西环保厅、山西经信委、山西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取消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通知。根据方案,山西将取消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等烟气环保设施改造(含超低排放改造)部门竣工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全文如下:
各市环保局、经信委、发改委,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加快推进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进程。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等烟气环保设施改造(含超低排放改造)部门竣工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企业自主验收应按照“验收内容不缺项,验收标准不降低,验收结果全公开”的原则,各发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验收通过后及时向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或变更排污许可证“环保设施”内容,并进行备案登记。企业对验收结论和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环保部门只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备案登记(备案表及资料清单见附件)。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市、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和“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发电机组履行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各项环保责任和义务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托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对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控,对发现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同时,环保部门将相关违法情况函告发改、经信等相关部门,由发改部门扣缴环保电价,由经信部门收回奖补资金。
三、做好工作衔接
发电企业向经信、发改、财政等部门申请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或超低排放资金、电量、环保电价等优惠政策时,应提交企业对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或超低排放改造环境保护竣工自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副本和备案登记表,省电力公司自收到发电企业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自环保设施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环保电价。通过验收时间以企业自验收时间为准。
企业对自验收报告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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