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暴涨引发工程巨额亏损?中央两部门拟规定:建设单位承担砂石涨价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风险
近年来,全国砂石价格普遍高涨,部分地区涨幅巨大,严重超出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范围,引发工程工期拖延、工程纠纷等严重问题,如何降低砂石涨价对工程建设和相关单位严重亏损的影响,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大问题”!
据了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承担的主要风险一般包括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费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稿文件对砂石等大幅涨价进行规定,有助于降低建筑工程及相关单位的建设风险,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施工单位为降低工程成本而使用“劣质、违规砂石”现象的频频发生!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建设单位承担的主要风险一般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费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合同价格形式: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信息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信用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信用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记录并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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