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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长江疏浚砂石由政府处置 杜绝以工程名义采砂

日期:2020-09-28 | 来源:中国振动机械网
9月27日,水利部网站公开了《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在确保长江河道、航道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开展疏浚..

9月27日,水利部网站公开了《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在确保长江河道、航道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开展疏浚砂综合利用。

《意见》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砂石需求居高不下,同时江河、湖泊总体来沙量持续减少,砂石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长江航道疏浚砂上岸综合利用试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砂石供需矛盾,取得了良好效益。
 


《意见》要求,坚持资源国有,统一处置。长江河道疏浚作业中产生的砂(含土、卵石等),原则上鼓励上岸利用,由政府统一处置,不得由企业或个人自行销售。坚持重点保障,统筹利用。长江河道疏浚砂利用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兼顾社会市场需求。

规范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程序

长江河道、航道工程项目所产生的砂石上岸综合利用,由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疏浚砂处置办法,明确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编制(包括砂石可利用量、上岸方式、砂石堆放等内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坚决杜绝假借疏浚名义规避河道采砂许可等管理制度、以工程之名行采砂之实。处置办法应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意见。

长江委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长江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长航局负责其中涉及长江航道与通航安全有关事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航道采砂的,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执行。

《意见》适用于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长江流域其他河道可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晓丽
本文关键词:砂石 长江航道疏浚砂 资源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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