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采矿近800万吨 检察公益诉讼亮剑非法采矿
近日,由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某建材公司、汪某某、郁某某非法采矿一案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三被告对越界非法开采的近800万吨石料承担3300余万元国有矿产损失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生态修复补偿金121万余元。
汪某某和郁某某系夫妻。2006年12月,汪某某成立某采石场(个人独资企业)取得宁波市海曙区某镇某村建筑用石料矿246余万吨的采矿权,经营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采石场成立后,汪某某明知采石场经营许可范围,大肆越界非法开采石子、石粉、宕渣等石料,经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大队评估,2007年至2011年6月累计越界开采667.999万吨。
2011年年中,因采石场采矿权即将到期,汪某某注册成立建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原采石场后续3600余万吨(或12年)的采矿权。根据绿色矿山政策须开挖沉淀池,但在开挖过程中建材公司明显超出原有设计方案,至2014年11月累计越界开采各类石料131.09万吨。
经宁波市北仑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采石场及后续建材公司越界开采石料近800万吨总价5500余万元。
因越界采矿,2007年至2015年初,国土部门先后四次作出行政处罚,累计没收采石场及建材公司违法所得、罚款及责令补缴资源费2200余万元。根据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院勘察检测,该地块生态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约121万余元。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汪某某、郁某某、某建材公司为牟取经济利益,在明知采矿许可范围的前提下,越界非法采矿造成了山体滑坡、地陷等后果,损害了国家矿业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且已对区域内民众的基本生存权造成威胁,客观上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汪某某系个人独资企业采石场的投资人,也是后来的建材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与郁某某系夫妻关系,郁某某还是建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采石场和建材公司成立后一直越界非法采矿,完全成为汪某某、郁某某夫妻二人牟利的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规定,汪某某、郁某某应与建材公司对损害生态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10月26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向宁波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依法判决三被告对于非法采矿获取的近800万吨石子、石粉、宕渣等石料承担3300余万元(开采石料总价5500余万元扣除累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责令补缴资源费2200余万元)国有矿产损失连带赔偿责任,并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补偿金121万余元。
在法院调解下,检察机关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汪某某和郁某某充分认识到越界非法采矿行为的危害性,自愿承担检察机关诉请的国有矿产损失赔偿及生态修复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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