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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十条”—汉中市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制度出台!

日期:2020-12-22 | 来源:中国振动机械网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河道采砂管理,提升河道采砂现场监管水平,促进河道砂石开采健康有序发展,汉中市水利局制定了《汉中市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01适用范围 第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河道采砂管理,提升河道采砂现场监管水平,促进河道砂石开采健康有序发展,汉中市水利局制定了《汉中市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01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河道可采区采砂现场监督管理,规范采砂现场生产管理行为,根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可采区为各县区政府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设置的可采区域,其他水域开采砂石的现场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02河道采砂许可

第二条 同一可采区每个采砂年度只能许可一个采砂单位,不得划分为多个砂场;同一可采区只能保留一个作业面,不得盲目开采无序作业。各县区水利局要对采砂单位提出的作业方式严格把关,根据可采区年度开采总量、范围、深度等条件限定采挖机具、运输车辆,逐月划定作业面范围。

第三条 各采砂单位在取得采砂许可权后,在开采前要与各县区水利局签订清障协议书。清障协议书应对河道清障复平、扬尘整治、环境修复、污染防治等内容明确责任和目标,落实违反条款的责任处理。

03现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可采区开采前组织有水利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状调查及测绘形成《可采区采前说明书》。说明书基本内容包括开采区长度宽度、河槽水流、滩面地形地貌等基本情况,四邻边界情况以及开采意见建议;在可采区起、止断面之间每隔100至200米以及河道地形显著变化处实测河床形成可采区断面图用于采后核定。

第五条 各采砂单位必须在可采区起、止断面及每隔1公里处设置采砂公告牌,向社会公示采砂场名称、开采单位、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开采总量、开采范围、作业时段等基本信息,并公示河段河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4个责任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及年计划采砂量大于5万立方米以上的可采区由各县区水利局派驻现场代表进行驻点管理;不采取驻点管理的可采区由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现场监管人员,定期开展监管工作;同时应积极探索建立河道采砂项目监理制,引入第三方计量、监理、评估等机构。

第七条 可采区现场监管以《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以及《采砂许可证》许可内容为主要依据,重点对开采范围、计量方式、坑槽复平、运输路线、扬尘整治措施、禁止事项等内容进行监管并建立监管台账。

04明令禁止


第八条 可采区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监管人员一经发现立即现场制止并及时上报水行政执法单位。

(一)禁止超范围、超机具开采。

(二)禁止安装分筛、冲洗等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非作业时段滞留采运机械。

(三)禁止大量、长时堆料,临时堆料不得超过200立方米并于当天全部清运。

(四)禁止堆放、倾倒和排放对河道环境有危害的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等有害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05处罚规定

第九条 水行政执法单位对监管人员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处罚决定作为非法河道采砂记录报市水利局备案;对具有非法河道采砂记录的单位不再准予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条 年度采砂结束后进行采后调查及测绘形成《可采区采后说明书》。说明书基本内容包括采后河槽水流、滩面地形地貌等变化情况,四邻边界影响情况,河道砂石实际开采量及是否超采,是否造成不良影响以及造成不良影响的补救措施;采后断面图要求与《可采区采前说明书》相同。各县区水利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前采后说明书及清障协议书对采砂单位年度采砂进行评估,对超采和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处置。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由汉中市河道管理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晓丽
本文关键词:砂石开采 河道采砂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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