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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首例盗采海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日期:2021-04-07 | 来源:中国振动机械网
近日,福清市检察院对林某某、吴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同时针对本案提起福州地区首例盗采海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4名被告共同赔偿海域生态损失价值、海滩修复成本..

近日,福清市检察院对林某某、吴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同时针对本案提起福州地区首例盗采海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4名被告共同赔偿海域生态损失价值、海滩修复成本及管理成本共计278253.98元。

经查,2019年7月—9月,林某某、吴某某等4人为采砂牟利,共同出资购置并改造了一艘采砂船,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在西犬列岛及福清沙埔牛峰村附近海域盗采海砂,共计盗采海砂价值700472元。2019年9月14日,该采砂船在福清沙埔牛峰村附近海域被福州海警局民警当场查获。

福清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林某某、吴某某等4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许可擅自开采海砂,造成矿产资源损失,对海洋生态资源环境造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委托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就上述被告人在福清沙埔牛峰村附近海域非法采矿的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情况及修复费用开展评估,出具专家意见。

经评估,林某某、吴某某等人海域采砂的行为除直接导致砂资源流失外,还对采砂区域海洋生态和海岸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整体影响价值包括:海域生态损失价值5153.98元、海滩修复成本256600元、管理成本16500元,总计278253.98元。

近日,福清市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以上诉求,对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2年9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8万到10万不等的罚金。此4人均真诚悔罪,于判决前共同退出违法所得,预缴了上述生态修复费用,用于海洋生态修复建设。


责任编辑:晓丽
本文关键词:海砂 矿产资源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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