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川人,提供线索有奖励!规范管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通告来了
5月13日,延川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规范管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对全县广大居民、各施工企业发布公告。
为了加强延川县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管理,保护和改善我县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打击非法收集、转移、处置、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所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个人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河道、沟道、渠涵、山体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 放、贮存固体废物。
二、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 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 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已经分 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或 者处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四、农贸市场、便民摊点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 扫、分类收集、妥善处理。五、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有偿收费管理,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 得挪作他用。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如发现以下违法行为的,由延川县城管执法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之规定进行处罚,对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 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 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第二项、 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 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请广大居民朋友积极配合并做好监督工作,如发现有向河道、沟道、渠涵、 山体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等行为,请拨打举报电话,对提供有效线索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奖励。
投诉举报电话:0911-811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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