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向河道非法采砂“亮剑”
“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是监督被告正确履职,促进被告整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法治观念不深、责任意识不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更是为了倡导全县所有行政机关处理好绿色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守住生态保护的红线……”近日,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诉澜沧县水务局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的8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澜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网络直播。澜沧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9年4月,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赵某某等8人在采砂许可证到期的情况下,擅自在澜沧县辖区河道内从事非法采砂活动。该院向负有监管职责的澜沧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对赵某某等8人非法采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强辖区内河道监管,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同年6月,澜沧县水务局对检察建议进行了书面回复,因澜沧县正在编制《澜沧县采砂规划》,暂停了采砂许可证办理和延期。后根据《普洱市水务局关于切实加强河道采砂许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澜沧县水务局恢复了采砂许可证的延期,将辖区内采砂户的采砂许可证时间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2021年,该院对发出的检察建议跟进监督,发现赵某某等8人非法采砂的行为仍然在继续,遂依法向澜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庭审现场,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案件事实,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对合并审理的8件案件按照行政诉讼程序集中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运用充分证据证明了被告澜沧县水务局因未依法全面履职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由于被告对非法采砂缺乏有效监管,非法采砂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清理整顿,侵害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以及河流生态资源和环境。非法采砂户在无监管状态下往往过度采砂,随意堆放砂石,使河床地貌遭到严重破坏,非法采砂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得不到有效控制,严重损害了河流水质,毁坏了水生生物原有的栖息地,损害了河道水域的生物多样性……”在陈述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开展了法治宣传教育,对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及提起诉讼进行了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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