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采江砂“黄牛”:虽未直接采砂运砂仍被判处实刑
日期:2022-06-09 | 来源:中国振动机械网
近日,江苏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非法采砂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2021年1月间,王某明知长江水域禁止采砂,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伙同韩某、..
近日,江苏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非法采砂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2021年1月间,王某明知长江水域禁止采砂,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伙同韩某、高某等人在长江靖江禁采水域盗采江砂。王某联系韩某寻找采砂船,后经韩某联系,由张某驾驶“三无”采砂船盗采江砂。王某还与周某共谋,安排货运船船主张某运砂。王某又联系高某,高某明知王某等人所要销售的江砂是从长江盗采来的,仍然提供了江砂合法来源证明,致使盗采的江砂得以卸货、销售。王某还联系码头卸货,结算销砂款。
王某、韩某共参与非法采砂3次,盗采江砂2.18万吨,经鉴定,价值102万余元。韩某则参与非法采砂2次,盗采江砂1.5万吨,经鉴定,价值70.5万元。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韩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国家禁采区非法采砂,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高某经事前与王某等人共谋,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非法江砂来源证明予以掩饰、隐瞒,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韩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如皋法院副院长顾雪红表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韩某作为起中间联络作用的“黄牛”,虽未直接实施采砂、运砂、销砂等行为,却是整个非法采砂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犯罪的顺利实施起重要作用。本案通过对其判处实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江砂行为的决心和力度,对于深挖犯罪源头,斩断利益链条,不断挤压和铲除此类犯罪滋生蔓延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晓丽
本文关键词:非法采砂 矿产资源 江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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