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程序(试行)》实施 办理时限缩短至10个工作日
7月1日起,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程序(试行)》(以下简称《审批程序》)正式实施。按照《审批程序》,昆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审批条件已减少至1项,审批材料由原来的14项减少至5项,办理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通过精简行政审批手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
据介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举措,推进新一轮深化“放管服”改革,市城市管理局结合“当好排头兵”大讨论大竞赛活动,借鉴省外先进经验做法,制定《审批程序》。其中明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对象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包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因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清理各类建(构)筑物等产生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等建筑垃圾的处置许可;打破车辆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的模式,突出以出土工地源头监管为重点,直接对出土工地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本着“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原则,今后,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审批条件已减少至1项,审批材料只需提交《昆明市××区(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建设工程合法性证明材料、《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证件、合同5项材料,其中《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须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建筑垃圾产生量、源头减量措施、分类收集与存放措施等内容;合同须包含消纳处置合同、处置(中转)场地合法性证明材料以及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审批程序》明确规定,审批受理工作将由区(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完成,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勘察审核工作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完成,区内处置的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跨区处置的办理时限为6个工作日;上报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及行政审批领导进行审批,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由区(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制证并依法送达。此外,《审批程序》还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的延续与变更、许可后监督检查及管理等内容进行规定。
为更好地方便企业和群众,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难点问题,市城市管理局将积极推动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创新和智能化管理实践,积极对接相关部门,在主城区范围内实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一网通办”“一窗通办”,做到“前台受理、后台审批、窗口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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