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在孵企业和
毕业企业条件的通知
各企业:
为了开发区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培育壮大中小型科技企业,开发区建设了标准化厂房,组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简称创业服务中心),成立了领导小组,为了使创业服务中心运营规范,更好为在孵企业服务,就在孵企业条件和毕业企业条件作出以下规定。
一、在孵企业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服务中心内的孵化场地;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服务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创业服务中心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满3年的应及时毕业;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6、企业租用创业服务中心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9、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接受创业服务中心的指导,严格按本企业《章程》的规定,在本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主管、兼营范围内开展正当的科研、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
10、在孵企业必须按协议交纳相应的孵化费用,主要包括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二、毕业企业条件
1、毕业企业有权提出解除“孵化”关系,但必须事先已书面形式通知创业服务中心;
2、毕业企业应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由资金;
3、毕业企业应与创业服务中心交割协议所规定的条款,解除双方责任关系,签订孵化终止协议;
4、毕业企业必须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征地建厂并在开发区工商注册和纳税,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管理。
2011年9月15日
新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