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振动机械设备行业协会
章 程
(2011年12月15日新乡振动机械设备行业协会第一届第四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新乡振动机械设备行业协会(简称为振动协会)。英文名称:XinXiang Vibration of Mechanic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新乡县及周边区域振动机械设备生产及配套、协作厂家、经营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团体组织。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团体。本协会在新乡县政府、新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原则,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以团结引导区域振动机械设备生产及配套、协作厂家、经营单位,围绕“产业做大、企业做强、产品做优”的发展目标,调整产品结构,规范竞争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区域振动机械设备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为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按照“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对全县及周边地区振动机械设备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进行规划、指导、协调、服务、监督,促使区域振动行业健康有序、稳步发展。
第五条 新乡振动机械设备行业协会办公地址:新乡振动机械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围绕行业发展规划、协会建设、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计划和建议。
(二)推动会员企业之间发展横向联合,拉长产业链,进行产业配套,实现优势互补,鼓励企业把产品做优、做强、做大、促使行业协调、稳步发展。
(三)组织制定、健全会员单位间自我约束、相互监督的制度和规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引导企业在产品质量、品种、档次及管理水平上有序竞争,以保证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要求,为企业提供企业策划、产品设计、经营管理、生产营销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的聘用服务,对管理人员、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预报;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培训和人才交流。
(五)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下,引导会员企业对同一原材料实行统一购销价格,力增行业统一采购,为会员企业提供优质低价的原料供应渠道。
(六)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下,协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那些不对产品质量负责,造成质量低劣,以次冲好,压价销售或假冒、盗用商标,诋毁其他会员单位声誉等不正当手段破坏干扰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其他企业利益的,一经发现,就其情况,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给予批评、通报、罚款、停产整顿,直至吊销执照关闭停产的处罚。
(七)做好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提出建议事项,以协会的名义取得政府对整个行业的支持与保护,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做好会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调解会员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协调同行业之间的关系,使之团结协作,相互沟通,共同发展;组织会员企业之间,观摩学习,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九)维护企业创新成果,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对产品获得产品专利的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奖项的企业,要给予鼓励。对盗用专利生产制造的企业要给予严厉的打击。
(十)和政府合作,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节能、环保、安全、质量等规定)对行业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使行业企业依法经营。
(十一) 总结交流企业改革的经验,开展企业诊断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十二) 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组织行业职工培训、人才交流,对产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措施。
(十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属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并履行规定的义务;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生效。
(三)常务理事会授权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并为行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维护协会的团结统一,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本协会的一切活动;维护本协会名誉,不侵犯其它会员利益。
(五)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单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取消会员资格
有下列情况的,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表决通过,除名或取消会员资格: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有损本协会名誉者;
(二)不交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也未提出有充分理由的报告者;
(三)生产方向改变;
(四)自动提出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协会章程;
(二)确定协会的方针、政策、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查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五)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及其职权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经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对《章程》进行修订执行;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九)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审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预决算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及其职权
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之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共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协会秘书长的提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提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
第十七条 本协会副理事长职权
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行使理事长职权。
第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起草与制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六)负责组织协调,完成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的条件及产生程序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行业工作经验的除外);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本协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产生。
第二十条 本协会依托新乡振动机械行业工作指导委员会,为行业服务。涉及技术开发、咨询、标准化、财务价格、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各方面的咨询、指导、监督、管理等业务职能。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具体支出如下:
(一)本协会组织的行业性活动费用;
(二)本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用(房、水、电、通讯)及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出差等开支;
(三)奖励对本协会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的费用;
(四)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为协会咨询讲学的费用;
(五)与国际有关组织往来活动的费用;
(六)其它合法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于每年一季度内按协会规定统一的范本(报表)将上年度的经费收支情况做出财务决算,报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行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一般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15日新乡振动机械设备行业协会第一届第四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