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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陈家珑教授:要推动建筑垃圾与利废新材的结合利用

2019-04-03 来源: 中国振动机械网
  国务院办公厅今年印发的《“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个左右有条件、有基础、规模适当的城市,在全市域范围内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随..

  国务院办公厅今年印发的《“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个左右有条件、有基础、规模适当的城市,在全市域范围内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随着国家对固废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要求愈加提升,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已经刻不容缓。

建筑垃圾作为固废的一种,随着城市的不断建设发展,每年产生量巨大,已占城市垃圾总量的70%,得不到综合利用的建筑垃圾,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危害环境甚至会引发安全事故,与无废城市的建设相悖,同时制约了绿色发展和建设美丽中国的步伐。

因此,对于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是解决该问题的唯一且是根本途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可以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环保效益和生态效益。

为此,我们采访了北京建筑大学的陈家珑教授,他提出,要推动建筑垃圾与利废新材的结合利用。



记者:据了解,您多年来一直长期从事竹模板应用,新型骨料与混凝土,人工砂与建筑垃圾再生应用研究。那么请您简单回顾一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历程并介绍一下国内目前的现状。

陈家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历程并不是很久远,我国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业也同时快速发展,而相伴而生的建筑垃圾也日益增多,开始出现大量占用土地、污染环境的现象时,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才得到重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2008年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相关企业开始逐步启动,对于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也开始逐渐在市场宣传。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做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国家在宏观政策上明确将环保产业作为未来战略性新型产业之一,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的相关政策也在不断深化,对于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开始在政策支持引导。

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印发指出,建筑垃圾处理应是城市基础设施,要加大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2015年循环经济推进计划》提出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要求,提出要研究起草《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方案》,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省建设工作,鼓励各地探索多种形式市场化运作机制,创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领域投融资模式,给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

在随后的几年里也是每年都会有政策出台,明确提出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对于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形式也越来越具体。包括今年国务院印发的《“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与《2019年版绿色产品目录》都明确指出要加强城市垃圾处理,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从前期开始被认识再到如今大力号召以及慢慢的落实到地让我们看到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美好前景。

记者:虽然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得到逐渐重视,但目前仍然发展较为缓慢,您认为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还存在哪些问题?

陈家珑:(一)还没有形成切实有效的指导意见或者实施细则用于指导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也就是说建筑垃圾缺少明确的政策规定与法律细则要求,建筑垃圾虽然作为生活垃圾的一种,但其错综复杂,产生量大,并且作为城市建设的伴生物来讲,建筑垃圾的产生是必然的,这是社会不断发展建设与工程寿命之间不断循环的关系链。因此,对于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涉及到产生、运输、处理、再利用各个层面,涉及到地方住建部门、工信部门、城管、市容、环保、交通、公安、国土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只有所有的环节统一管理、协同配合、有效联动,才能形成一个闭合的建筑垃圾处理链,真正实现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也就要对应一个综合利用的系统体系。就目前来看,我们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政府对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固定投资的支持力度仍有待完善,相应的税收政策也要具体明确。

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研发投入巨大。没有政府的支持帮扶一个产业很难深入持续运行,因此政府对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固定投资的支持力度仍有待完善。

另外,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实施,2018年10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以下简称“适用问题通知”)。根据以上两个规定,税务部门在办理税收减免的业务过程中,处理的情况存在差异。

按照环保税法“第三章 税收减免,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的规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归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企业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是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的,在“适用问题通知”出台之前,税务部门也是按此规定执行。

但在“适用问题通知”出台后,按照“适用问题通知” “二、关于税收减免适用问题 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的规定,没有明确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的表述。因此,税务部门按照该通知,答复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不属于税收减免范围,应按规定缴纳环保税。

因此,希望对于建筑垃圾建立具体明确的税收政策。

(三)责任主体不明确,目前,由于负责机制不健全,“谁生产谁负责”在建筑垃圾处理上不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往往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

(四)再生产品推广机制缺少。虽然我国在相关法律中提出:“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在一些部门和地方也将符合标准的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推荐目录和政府绿色采购目录,要求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但由于缺少具体措施,没有具体比例,强制性不够,使这些要求只成为号召。如何建立和实施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标识制度,落实再生产品推广使用机制,是深入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紧迫问题。

记者:固废综合利用并不只是一个阶段的工作,随着社会科技进步与市场不断调整变化,先进技术是提高固废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科学途径。据您了解,近几年来,在固废综合利用技术方面,我国取得了哪些新进展?请您以建筑垃圾制建材举例说明。

陈家珑:利用废弃建筑混凝土和废弃砖石生产粗细骨料,可用于生产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砂浆或制备诸如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另外对于废弃木材、废钢材、废钢筋及其他废金属材料可直接再利用或回炉加工,也可用于建筑材料。

相对应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在我国已经有了技术基础,无论研究还是市场应用都有了一定成果,处理的技术与设备也不逊于国外。

以后随着政策不断的支持与技术的创新,建筑垃圾用于绿色建材以及整个固废的综合利用都会成为建筑材料的一个主要的发展方向,得到市场认证,得到大规模应用。

记者:据我了解,目前建筑垃圾资综合利用是将建筑垃圾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其进行再生利用,达成固废“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那么目前对于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都有哪些方面?是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技术、市场等),请您具体举例说明。

陈家珑:建筑垃圾分为五大类,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与装修垃圾。其中工程渣土与工程泥浆是地基等工程开挖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目前在综合利用中还没有相应的成熟的技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垃圾与拆除垃圾在综合利用这一块技术相对较成熟一些,用于建材制品也可用于公路路面基层。同时,分类处理与有针对性的处理是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基础。

另外,从市场方面来看,由于近几年国家的政策指导与号召,人们对于建筑垃圾用于绿色建材开始被接受,相关企业也顺势而起,任何一个产业都需要一个从认识到号召再到接受,最终到规模发展的一个过程。

记者:利废新材料是指通过对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而生产出的安全放心的可使用于人们生活中的新材料。您认为如何能将利废新材料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更好地结合在一起?

陈家珑:利废新材料与建筑垃圾结合是未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发展一个重要的方向。国家要出台相关政策呼吁号召,明确建筑垃圾的法律地位,建立建筑垃圾相应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更好的推动建筑垃圾与利废新材料的结合利用,最终达成建筑产业绿色发展。

记者:您对我国固废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利废新材料产业发展有哪些愿景?请您为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提些建议。

陈家珑:(一)建立完善机制,优化管理模式;建设的同时也要将垃圾处理作为建设的一部分,国家有关部门应在全国建筑业企业中,建立建筑垃圾责任制,对工程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数量和排放标准进行指标规定,逐渐实现从源头减量。

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建筑垃圾的法律地位,对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出的材料和产品,给予政策鼓励与支持,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并逐渐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体系,从源头再到利用形成有效的机制。

(二)不断创新研究开发新模式,不论是技术还是设备要不断创新研究,以达成综合利用的绿色化与最大化。

(三)最后,希望相关的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包括一些企业都应实事求是,以资源循环利用与绿色发展理念为基础,为这个行业多做一些实事,为固废综合利用发展贡献一份实实在在的力量。


本文关键词:

粗细骨料 建筑垃圾

责任编辑: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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