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元谋县印发《关于对非法开采和零售砂石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的通告》,自2023年3月20日零时起,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对元谋县砂石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范围包括:非法开采、非法加工、非法运输、非法销售、违法收购堆放砂石矿产资源等行为。
奖励办法包括:
——举报的违法探矿、采矿、生产加工销售砂石资源行为,经调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按查处砂石产品价值金额的10%,给予举报人奖励,奖金最高额度为5000元/起;如每起举报奖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给予奖励;如举报线索最后认定为一般问题线索的,每起奖励500元。
——举报对未取得合法经营手续,或者无合法经营用地(耕地、林地)手续的,经调查属实的,视经营规模给予每起500元至1000元奖励,每起最高不超过1000元。
——同一线索被两人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第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关于对非法开采和零售砂石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的通告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谋县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元政办通〔2020〕21号)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谋县采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元政规〔2020〕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保护砂石矿产资源的积极性,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开采、销售砂石资源违法行为。进一步从源头上遏制全县新增盗采砂石矿产资源等乱象,有效保护我县砂石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自2023年3月20日零时起,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对元谋县砂石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包括:非法开采、非法加工、非法运输、非法销售、违法收购堆放砂石矿产资源等行为。
二、举报内容
(一)未取得合法采矿许可证、探矿许可证、采砂许可证,擅自在元谋县境内从事非法采(探)砂石资源行为的;
(二)已取得合法采矿、探矿、采砂手续,但未经批准擅自超出批准范围非法越界采(探)砂石资源行为的;
(三)未取得合法经营手续,擅自从事非法经营砂石资源行为的;
(四)利用企业厂房和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从事非法加工、掺混、回收和销售砂石资源行为的;
(五)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重点工程、公益性项目建设和农业开发等各种名义掩盖非法开采砂石资源行为的;
(六)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零售、盗采的砂石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的;
(七)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手续和安监部门安全许可,擅自架设改扩建生产线,从事加工销售砂石资源经营活动的;
(八)违法占用(使用)耕地、林地、河床、违规生产、废水排放、偷运等行为。农村基层组织以村集体名义擅自“买卖”砂石资源的;
(九)假借农业开发、土地整理、水土保持(植树)、库塘河道清淤、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将开采的建筑用砂、石、粘土以各种渠道流通到建筑材料市场或加工点囤积销售的;
(十)取得砂石等建筑材料销售许可的,但是经营场所(点)、生产线设备,不符合自然资源、环保、市管、卫生、道路交通安全等部门管理规定的;
(十一)发现有参与和包庇违法开采砂石资源的领导干部、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村三委干部及村组干部的。
三、奖励办法
(一)举报的违法探矿、采矿、生产加工销售砂石资源行为,经调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按查处砂石产品价值金额的10%,给予举报人奖励,奖金最高额度为5000元/起;如每起举报奖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给予奖励;如举报线索最后认定为一般问题线索的,每起奖励500元。
(二)举报对未取得合法经营手续,或者无合法经营用地(耕地、林地)手续的,经调查属实的,视经营规模给予每起500元至1000元奖励,每起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同一线索被两人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第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四、举报途径
(一)举报电话:
县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878—8217087
县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0878—8212413
(二)举报地址:元谋县非法开采和零售砂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元马镇中兴街延长线元谋县自然资源局四楼办公室)。
五、相关要求
(一)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依法处理。
(二)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凡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严厉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协助其逃避处罚的,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