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3月13日发布消息,两名在密云区擅自开采砂石资源的被告人,被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11月至12月间,郑某在得知密云区某村东河沿地下有砂石类矿产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一台钩机在该处盗采砂石料。期间,郑某联系赵某、刘某(另案处理)商量收购砂石料,赵某等人从郑某处购买砂石料再运至砂石料场转卖。赵某明知砂石料系郑某盗采所得,仍主动联系料场、结转料款。后经人举报,郑某等人停止了盗采、运输行为,郑某、赵某于2023年5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地质部门勘测,被盗采砂石料共计5074?,总价值人民币152220元。经查,郑某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8796.28元,赵某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2425.24元。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赵某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在被告人郑某非法开采砂石料时帮助联系收料场和结转砂石料款,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赵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