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阴法院审结一起一起跨省流窜作案的长江非法采砂案件。
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周某江在非法采矿犯罪缓刑考验期内,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先后与宋某某等人共同出资,组织、改造吸砂船6艘,雇佣陈某某等人在不同点位望风,雇佣吴某某等人在吸砂船上负责操作采砂机具、收取砂款、接听电话等,与运砂船主丁某某等人采用吸砂船与运砂船并绑的方式,在长江江苏镇江世业洲115-120浮及长江安徽芜湖段203-206号浮附近水域多次盗采江砂共计16.5万余吨,由各运砂船主运输至镇江等地售卖,案涉江砂价值720余万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江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区非法采矿,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其中35名被告人属情节特别严重,6名被告人属情节严重。
被告人姜某明知销售的江砂系盗采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地位作用、参与次数、涉案数量及价值等情况,对主犯周某江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对其余4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处二十万至六千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没收吸砂船及部分吸砂船处置得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