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推进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探索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新路径,通过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建、社会监督的绿色矿业发展机制,加快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目标。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持证在产的小型矿山和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应参照绿色矿山标准管理。
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通知》进一步提出了建立健全绿色矿山标准和评价指标、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年度目标任务、严格绿色矿山申报评选流程、加强第三方评估管理、压实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主体责任、择优推荐国家级绿色矿山、加大政策支持力度7项重点举措。明确综合考虑区位条件、矿种、规模、开采方式等因素,制定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和评价指标;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区域自然地理、矿种、开采规模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研究制定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应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要对照新评价指标持续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果;国家级绿色矿山从自治区级绿色矿山中择优推荐;鼓励绿色矿山或为绿色矿山建设服务的项目纳入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清单,并从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矿山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使用交易、符合条件的周边零星分散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优先出让、有关方案审查和备案事项容缺受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支持。
强化组织保障,《通知》明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建立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审议自治区绿色矿山支持政策、绿色矿山专家库管理办法、绿色矿山年度工作目标、名录移入移出等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通知》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督导力度,对尚未开展绿色矿山创建的大、中型生产矿山,督促尽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督促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要加强对现有绿色矿山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按比例对在库绿色矿山开展随机抽查;要合力做好绿色矿山初审、评估、核查和日常动态监管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对存在问题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绿色矿山,经盟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申请移出绿色矿山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