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今天,这部承载着国家资源战略和矿业发展期盼的重要法律历经30多年探索与沉淀,以全新的姿态亮相。
新《矿产资源法》不仅是对以往经验的凝练升华,也是面向未来的前瞻布局,对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时代召唤:新《矿产资源法》应运而生
矿产资源,作为工业的“粮食”与“血液”,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1986年,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明确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为勘查和开发矿产资源提供了基本的法治保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1996年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正,完善了矿业权有偿使用和依法流转制度,开启了矿业权市场建设法治新篇章。此后,除2009年对《矿产资源法》作个别文字修改外,未再进行实质性修改。
随着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一场关乎国家资源安全、生态文明建设、经济转型升级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转变正在矿业领域加速推进。第一,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的迅速崛起,对锂、钴、镍、稀土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需求呈爆发式增长,这些矿产资源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支撑,其勘查、开发的规模、效率与质量,直接关乎我国新兴产业的发展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第二,生态文明建设成为新时代发展的核心任务之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人心,迫切要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必须摈弃“重开发、轻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粗放发展模式,最大程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实现“资源开发—生态修复—环境提升”的良性循环。第三,市场经济和物权保护的观念深深扎根于社会肌理。无论是肩负国家资源战略使命的大型国企,还是深耕具体领域的民企以及小微企业,对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都形成高度共识,当物权保护形成稳固可靠的制度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才能尽情释放内生动力,共同构筑矿业高质量发展的多元化格局。第四,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血脉。从管理机关的依法行政,到企业的合规运营,再到纠纷的处理和依法维权,法治贯穿于社会治理的每个环节,法治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核心引擎。
正是在这样一个大的时代背景下,新《矿产资源法》应运而生。新《矿产资源法》既是应对国际资源风云变幻的坚实盾牌,也是激活国内矿业市场活力的强力引擎,必将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推动矿产资源管理法治化、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法立新篇:重塑矿产资源管理新秩序
立法的根本目的,从来都不是简单地用条文框定行为边界,而是以法治治理锚定时代发展的航向。一部具有生命力的法律,不仅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更承载引领行业变革和进步的使命。新《矿产资源法》打破“重审批轻监管、重开发轻保护”传统思维和管理方式的束缚,树立物权保护、绿色开发的新理念,让矿业在高质量发展的轨道上实现资源高效利用、生态持续修复、产业创新升级的有机统一。
新《矿产资源法》发展理念深度革新,实现由发展矿业到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性转变。新《矿产资源法》立足时代需求,实现从单纯追求矿业经济增长向全方位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跨越。首次在法律上明确要坚持党的领导,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纳入立法目的,将安全保障、绿色发展、市场经济、物权保护等理念深深融入制度设计,为矿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能,擘画资源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的时代新蓝图。
新《矿产资源法》安全战略再度升级,全面夯实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制度根基。新《矿产资源法》坚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突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目标,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加大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支持力度,支撑保障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强化对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保障。增加“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一章,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提高应对矿产资源短缺风险的能力,确保矿产资源持续、有效、可靠供给。
新《矿产资源法》物权制度系统重塑,激活矿业权市场活力与创新潜能。新《矿产资源法》结束了过去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一证载两权”的历史,实行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相分离的制度,建立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规定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矿业权的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强化矿业权物权保护。优化矿业权取得方式,建立了以招拍挂出让为主,协议出让和其他方式出让为补充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不同情况,合理选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使矿业权取得更具公平和效率。实行探采“直通车”制度,完善矿业权收回补偿、转让、抵押等相关制度,进一步扩大矿业权物权权能,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为了解决长期困扰矿山企业的“矿合法、地不合法”问题,新《矿产资源法》建立矿业用地制度,允许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征收土地,允许符合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土地,积极构建多元化的矿业用地保障机制。
新《矿产资源法》矿区生态修复机制焕新,实现从碎片化管理到集成修复制度的根本性转变。新《矿产资源法》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首次设立矿区生态修复专章,明确修复原则和要求,压实采矿权人生态修复义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修复,要求采矿权人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明确矿区生态修复应当验收合格,采矿权人应当按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坚决摒弃“重开发、轻保护”的矿产资源开发老路,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
扬帆起航:铺就矿业高质量发展之路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新《矿产资源法》是系统性、重构性和全面性的修改,在落地实施过程中,观念不转变,制度不衔接、执行不规范、利益协调复杂等问题亟待破解。对此,我们要从管理机关、矿山企业、社会各界等各个方面协同发力,形成目标一致、多方良性互动的法治环境,推动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转化为矿业发展实效。
管理机关要切实转变观念,当好制度实施的“领航员”。新《矿产资源法》赋予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更加系统的监管职责和更严格的执法要求,其实施绝非简单的条文落地,而是从治理理念到实践模式的深刻变革。管理机关不能固守陈旧思维,否则即使手握全新的法律利器,仍然摆脱不了“穿新鞋走老路”的困局。比如,落实新《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权证分离”制度,不是以行政许可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矿业权物权登记,也不是一个程序发两个证,而是以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矿业权物权登记,以行政许可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勘查开采许可,让物权的归物权,许可的归许可;落实探采“直通车”制度、矿业权转让制度,不是批准了才能探转采和转让,而是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都可以进行探转采、转让;落实矿业用地制度,要将新《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业用地的规定作为《土地管理法》的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特别是在临时使用土地期限方面,不是按照一般临时用地进行管理,而是按照新《矿产资源法》规定,用地的期限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落实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制度,不是在原有方案基础上增加一个新的方案,而是推动将相关方案整合,编制统一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要实现新《矿产资源法》的新旧衔接、平稳过渡绝非易事,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强组织保障,抓好教育培训,做好制度衔接、文件清理和信息化保障相关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工作合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确保新《矿产资源法》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地勘单位、矿山企业要主动对标践行,争做转型升级的“排头兵”。地勘单位、矿山企业是新《矿产资源法》实施的重要主体和直接践行者,既是法律保护、规范和约束的对象,也是推动矿产资源领域法治化、绿色化发展的关键力量。要对新《矿产资源法》充满信心,积极主动作为,加大勘查投入,契合国家加强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的政策导向,为国家资源安全添砖加瓦;要及时关注新矿法实施后矿产资源管理政策的最新变化,运用好新《矿产资源法》的制度红利,灵活调整经营策略,在新的政策环境下实现转型发展抢占先机;要以更强的责任担当,全面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过程中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加大科技创新,着力构建依法依规、绿色高效的发展新格局。
社会各界要凝聚监督合力,筑牢新法实施“防火墙”。新《矿产资源法》的实施不仅关乎矿业企业,更与社会各界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希望各方面积极关心、支持并深度参与新《矿产资源法》实施工作,积极学习、宣传新《矿产资源法》,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共同防范非法采矿、扰乱矿区秩序等违法行为,营造全民守法、依法护矿的良好社会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强大合力,确保新法的权威得到维护,新法的规定得到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