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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巨量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破解垃圾围城“顽疾”

日期:2018-03-27 | 来源:中国振动机械网
  建议借鉴美日韩等经验推进我国巨量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以破解垃圾围城“顽疾”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与改造的提速,建筑垃圾污染和垃圾围城问题日益严峻,目前我国每年产生建筑垃..

  建议借鉴美日韩等经验推进我国巨量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以破解垃圾围城“顽疾”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与改造的提速,建筑垃圾污染和垃圾围城问题日益严峻,目前我国每年产生建筑垃圾约18亿吨,到2020年将达到26亿吨。相比于西方国家,我国在建筑垃圾处理方面起步较晚、资源化利用率低,建筑垃圾总体资源化率低于5%,远低于欧美国家的90%和日韩的95%。目前基本采取简单填埋或露天堆放等方式处理,严重严重破坏了城市的生态环境,威胁群众身体健康,甚至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成为城市环境治理的“顽疾”。

 



一、我国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有力立法支撑。我国城市建筑垃圾伴随我国城市化进程而出现,出现历史并不长。为此,与城市建筑垃圾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成熟,甚至存在许多漏洞。一是未形成系统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理仅限于预防,仅简单制定了禁止建筑单位的建筑垃圾给城市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未构建起系统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地方相关法规缺失。由于我国区域发展差异较大,因建筑垃圾产生量不同、城市空间不同等,对建筑垃圾处理采用的方式也不同,未形成规范地方城市建筑垃圾堆放、回收及循环利用法律规范。三是缺乏强制回收利用规定。我国法律未规定建筑垃圾生产者具有强制回收或处理建筑垃圾的义务,生产者往往将建筑垃圾填埋或倾倒,使得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缺乏生产原材料、建筑垃圾回收企业处于停产或者亏损状态,制约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发展。

(二)处理方式低端粗放。目前我国建筑垃圾大多采用传统处理方法,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一是浪费土地资源。乱堆放的建筑垃圾占用农田等各种土地资源,产生垃圾与人争地的现象。二是严重污染环境。长久堆积的建筑垃圾会污染周边土壤、水源和空气,破坏环境质量,给人类的生存带来威胁。三是乱倾倒行为频发。我国各省市城市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正规回填、消纳点远且少,每个消纳场的“寿命”仅半年左右,多数消纳场很快饱和或用于土地项目建设,无法循环利用。加以路程远、运输成本高,很多垃圾产生单位采取乱倾倒方式处理建筑垃圾。

(三)市场动作无序落后。一是市场发展失范。构建建筑垃圾管理市场是世界各国皆采用的环保方式,然而现阶段我国许多城市忽视建筑垃圾管理市场构建,部分城市虽然建立起了专门的建筑垃圾管理市场,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导致政企不分或不公平竞争等现象频频发生。二是建筑垃圾处理企业技术落后。大多数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忽视先进技术的采用,处理技术落后,建筑垃圾处理质量与世界发达国家差距较大。三是未形成完整产业链。我国建筑垃圾处理极不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置处于简单和无序化状态,处理设备落后,资源化再生利用技术落后,无法对建筑垃圾全面彻底处理。四是资源再利用水平低。当前我国约有20多家相对专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主要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砖,但产量和质量水平不高,质量稳定性差,工程应用有限。

 



二、发达国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成功经验

欧美、日本、韩国等皆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世界范围内对建筑垃圾再利用也达到了相当的高度。2000年悉尼奥运会、2012年伦敦奥运会均采用了一定比例的建筑废弃物作为建材,2020年东京夏季奥运会的奖牌还将从电子垃圾“提炼”,发达国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成功经验对我国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一)产业规模宏大。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基本已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2010年,发达国家垃圾资源化产业规模已达到约1.8万亿美元,在随后的30年内,其规模将超过3万亿美元。仅美国的垃圾资源化产业规模就超过2400亿美元,德国约有200家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年营业额达23.56亿美元。

(二)法律体系完备。发达国家和地区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作为长期国家战略,通过完备的法律保障,确保建筑垃圾较高的资源化利用率。美国的《超级基金法》《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德国的《废物处理法》、新加坡的《绿色宏图2012废物减量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基本实施“谁产生谁处理”方式,对责任主体及责任与义务进行明确,强调建筑垃圾必须分类堆放,减轻后续处理压力。

(三)政策支持鼓励。发达国家政府在建筑垃圾资源化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给予诸多鼓励性政策支持。一是对实施特许经营的企业,对其产生的建筑垃圾征收税额,推动其垃圾减量化。二是通过税收减免、处置费补贴等方式支持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建筑垃圾处理和技术研发。三是政府通过奖励采购再生产品、绿色产品标识、鼓励政府及建筑企业积极使用再生产品等,拓宽再生产品渠道。

(四)实施全程监管。欧美等发达国家对建筑垃圾排放、资源化处理以及再生利用等方面均实现全程监管,确保建筑垃圾处理过程完全处于政府掌控之中。如新加坡将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纳入建筑工程验收体系,建筑垃圾处置不达标的不予发放建筑使用许可证;在绿色建筑标志认证中,也将建筑物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纳入考核范围。

三、推进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议

(一)引入市场竞争,完善产业链条。针对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规模小、产业化缺失、受政策限制过多、利润缺失现状,应尽快构建建筑垃圾行业资源化再利用产业链,推动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壮大。一是建立政府退出机制。加快改变建筑垃圾处置利用产业对政府的依赖,有规划地引导、研究好政府退出机制,把建筑垃圾处理打造成一个产业,促进该产业的市场化运作。二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政策引导、税收优惠等,加快引进私有资本进军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公司化、特许经营和证券化。二是构建税费调控机制。借助税费杠杆实现资源补偿,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源头管理税收制度,将征得建筑垃圾排放企业的排放税全部纳入专项基金,把建筑垃圾处理费加入工程造价中;加入天然资源建材使用费,用于补贴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对于不按要求处置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

(二)突出源头管控,降低增量增速。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控制建筑垃圾的经验即为从源头上限制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要求工业废弃物企业对建筑垃圾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倾卸。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推进建筑垃圾产生企业寻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一是优化建筑设计减少废弃物排放。严格检测标准,设计单位保证设计方案的稳定性,避免频繁更改,鼓励采用标准化建筑设计,提高耐久性设计,合理选购材料和构件,采用可修理、可重新包装的耐用建筑材料,充分考虑土石方挖填平衡和就地利用,努力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二是推动建筑

单位减量生产。加快制定建筑废弃物减量化的规范、标准及其细则,要求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及费用纳入工程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方案等应包含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减排处置方案。鼓励建设单位建筑全装修成品交房,减少个人装修,减少二次装修建筑废弃物产生。三是减少施工过程垃圾产生量。通过严格施工执法推动施工单位加强现场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和施工精度,减少剔凿或修补而产生的建筑垃圾,避免装卸、运输、储存、采购等过程中的材料浪费。

(三)实施过程跟踪管理,健全垃圾分类。一是实施建筑废弃物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建筑垃圾产生到处置各个环节全程跟踪管理机制,要求建筑单位对建筑垃圾尽可能就地消化和重新利用,在建筑垃圾的产生、回收、资源化利用及最终处置的各个生命周期环节上,实施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管理。二是健全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最大化开展资源化再利用,将分拣出的可重新利用的物质送往“再生工厂”进行处理形成再生产品。对分选出的有害成分,采取无害化处理或妥善保存,降低其有害成分的浓度,对重新利用有困难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性。三是实行“谁污染、谁付费”建筑垃圾定价机制。发达国家对填埋或焚烧建筑垃圾实行收税,目前我国对建筑垃圾收费过低,开展建筑垃圾再利用率低,应尽快构建“谁污染,谁付费”建筑废弃物收费制度,提高建筑垃圾的排放收费标准,建立限制废物的倾卸处理、强制再循环运行的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废弃物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可行性研究,严格监督废弃物处理处置,严格足额征收排污费;严格规定不得擅自倾卸处置,对随意处置的要给予重罚。


责任编辑:晓丽
本文关键词:破碎筛分 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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