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建砂石骨料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准入条件
山东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7部门联合出台办法,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确保到2020年,初步建立市、县、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全市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60%,关闭及废弃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60%。
为进一步改善矿山地质环境,形成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资源开发新格局,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7部门联合出台办法,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
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新机制,加快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等“新老问题”治理恢复,确保到2020年,初步建立市、县、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全市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60%,关闭及废弃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60%。
严格矿产开发准入,实行边开采边治理。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和主体功能区战略,各类禁采区、限采区内不得设置采矿权,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准入条件。各采矿权人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制度,严禁未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违规开采行为。
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采矿权人落实年度治理任务,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有关部门建立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矿山企业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申请手续和矿山企业信息社会公示抽检的重点审查内容。
全面加强政策支持,促进矿山环境治理。将新农村建设、棚户区改造、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政策,整合用于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治理后形成的新增耕地经认定后可按照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纳入市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监管平台。矿地综合利用中产生的土地出让、土地整理(指标)收益优先用于废弃矿山治理。
探索开发式治理,开辟矿山治理新途径。统筹考虑矿产资源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优先完成“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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