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开展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行为,根据《广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广政办发〔2020〕118号)要求,我县从2020年8月1日起开展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按照“强化管理,从严执法,集中整治,落实长效”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机制,明确职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切实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加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执法力度,整治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防止污染环境,保障处置安全,推进“美丽县城”建设工作。
二、整治范围
广南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三、整治内容
(一)建筑施工工地整治
1.建筑施工工地未按规定对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的;
2.建筑施工工地未设置冲洗设施设备的;对承运建筑垃圾车辆不进行保洁,造成车辆污染路面的。
(二)建筑垃圾运输整治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
2.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
3.运输建筑垃圾车辆未按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4.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整治
1.未经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2.建筑垃圾消纳场违规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四、审批事项
(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及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
承运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后,方可运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及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三)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
设置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项目建设申请,获得立项备案后,方可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广南分局等部门申请“并联审批”设置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
获核准设置的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应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
五、整治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8月1日–8月31日)
向建设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场所管理单位等涉及城市建筑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专项整治工作内容,督促其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9月1日–9月30日)
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依法查处违反规定处置城市建筑垃
圾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0年10月1日–10月31日)
对集中整治活动进行查漏补缺,认真总结经验,巩固整治成果,由集中整治转向长效管理。
(四)长效管理阶段(2020年11月1日起)
常态化开展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执法工作,杜绝违法违规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反弹。
六、咨询电话
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0876—3068044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0876—5150999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6—3068007
县自然资源局:0876—5150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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