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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

日期:2023-09-05 | 来源:自然资源部
日前,自然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发布“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以及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

日前,自然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发布“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以及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其中,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参考值)为2万元/平方千米。
 


《意见》指出,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业内人士指出,此次《意见》的出台,或将对后续挂牌出让的砂石矿起始价产生影响,具体影响如何,还需继续关注。

《意见》详情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依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现就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附件1的基础上,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参考值)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具体执行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标准制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各地在制定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促进探矿权出让市场活跃,降低探矿权取得门槛,不与资源储量挂钩。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附件1执行。

起始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

二、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附件2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责任编辑:晓丽
本文关键词:矿产 矿业权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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