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道采砂禁采区禁采期公告
为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维护河道河势稳定,保障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依据《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之规定,现对我市河道采砂禁采区、禁采期予以公告。
一、禁采区
(一)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长江河道泸州全段、赤水河泸州全段、沱江胡市镇至沱江河口、永宁河渠坝至永宁河口);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堤防工程、桥梁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障范围内应当依法禁止的河道(段)等;
(三)未纳入河道采砂规划的河道(河段)。
二、禁采期
(一)禁渔期(3月1日至6月30日);
(二)主汛期;
(三)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
(四)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国家建立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在禁采期、禁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河道采砂申请和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禁止一切河道采砂活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其他相关部门许可的河道整治及航道疏浚工程除外)。非经规划、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禁采期、禁采区开采或未按法定程序、未按许可规定的河道采砂行为均视为非法采砂。
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实施非法采砂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泸州市水务局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