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连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欧某甲、欧某乙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欧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0元;欧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此外,俩人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即赔偿海域生态损失13.93万余元、赔偿生态修复费用139.93元,共计153.86万余元。 据悉,该案是连江县首起盗采海砂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暴利驱使,盗采海砂犯罪逐渐猖獗,犯罪分子在海域长期集中性、无规划、无节制的“釜底抽薪”式盗采海砂活动,已严重破坏当地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欧某甲、欧某乙于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盗采海砂数量达58333.73立方米、总价值1191349元,给海洋矿产资源造成了严重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