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佛坪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了《佛坪县自然资源局矿业权审批工作规则》,强化四项工作举措,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科学设置采矿权。
二、严把矿业权审批关口。矿业权审批执行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利益关联方联合会审机制,从采矿权申请人资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成效、违法行为惩戒执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用费处置情况等方面从严把控关口,通过联合会审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矿业权。
三、加强采矿权审批全过程风险管控。一是审批前明确县级采矿权出让和审批范围,规范采矿权发证权限;二是审批过程中,采矿权审批实行年限制,出让(缴纳)年限结束后,重新核实储量,专家审查评估监督,进行动态管理;三是审批后采矿权配号和发证执行限时办结机制。
四、建立采矿权审批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对审批结果终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