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四川刘某富行贿、非法采矿案。此次两部门联合发布的目的是复制推广各地有价值的查处、打击行贿犯罪做法,以及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经验,为监察机关日后办理行贿案件中提供处理同类问题的样板标尺,以及提供一个重要政策引领和案例引领的作用。

根据通知显示,刘某富因涉嫌行贿罪、非法采矿罪,经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刘某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刘某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刘某富并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2012年,刘某富曾多次通过他人向刘某东(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行贿后,进入该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任施工班组长,并在刘某东的帮助下,在2013年至2018年间承接多个市政道路建设重大项目。
2017年,刘某富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超越某一期道路工程施工限定范围,非法采挖连砂石共计25340方。经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依法认定,刘某富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共计96.292万元。
2018年,雅安市监察委员会以刘某富涉嫌行贿罪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以刘某富涉嫌非法采矿罪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最终经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今判决已生效。

国家监委、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各级监察机关、检查机关要充分认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政治意义,高度重视查办、精准打击行贿犯罪,突出打击重点,不仅要严惩行贿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还要跟进公益诉讼,推进生态环境修复,推动形成“不敢”的震慑,强化“不能”的约束,增强“不想”的自觉,提升惩贿治腐的综合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