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金华武义某街道综合执法队依法受理了一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案件。
据悉,2025年4月,某街道办事处收到相关部门移送的关于金某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的线索移交材料。经初步查证,当事人金某确涉嫌违法,遂立案立即展开调查。
现查明,2024年5月,某建材有限公司“口头委托”当事人金某,在该公司北侧闲置林地内开展砂石料代加工业务。金某觉得可行,但嫌林地杂草碍事,便违法挖掉林地表面的腐殖质积聚层(肥沃土壤),铺上砂石,并运来机械设备、工程车和板房,开始砂石料加工。
经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及专业评估,事实水落石出:涉案地块性质明确为苗圃地(地类为林地,林种为一般商品林);金某在未办理任何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通过挖除地表层、铺设砂石、放置设备及进行生产活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测算,其违法改变用途的林地面积达1589平方米,恢复该片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预计为人民币17637.3元。
金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并结合《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规定,责令金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恢复涉案1589平方米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763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