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自发布砂石矿权挂牌出让公告,两宗矿权资源储量共计超4.2亿吨、合计年产能1150万吨、服务年限均为30年,挂牌起始价总计6.53亿。
✦ 南漳县龙王沟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区范围内资源量24093.8万吨,设计年生产规模60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30年,挂牌起始价为1.73亿元。
✦ 广水市八家湾-华家湾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查明建筑用花岗岩矿矿石资源量6820.8万立方米/18037.4万吨。设计年生产规模550万吨;服务年限为30年。挂牌起始价为4.8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广水市出让的建筑用花岗岩矿竞得人需缴付原矿业权主体灭失遗留固定资产净残值部分价值款和矿山设立前期勘查设计评估等费用。两项费用作为退出矿业权主体补偿及出让成本另行计算,不在挂牌的起始价范围内。

一、拟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采矿权名称:湖北省南漳县龙王沟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二)出让编号:202303
(三)地理位置:南漳县东巩镇石佛寺村、碑垭村,武安镇三股泉村
(四)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五)出让年限:30年(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六)生产规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600万吨/年。
(七)资源储量:根据评审通过的《湖北省南漳县龙王沟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详查报告》,拟出让龙王沟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区范围内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量24093.8万吨。
二、出让方式
本采矿权挂牌出让采取网上申请、网上报价和网上竞价的方式进行。
三、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符合国家规定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
(三)不接受自然人或企业联合竞买。
四、挂牌起始价和增价幅度
(一)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壹亿柒仟叁佰肆拾万元整(小写:人民币17340万元)。
(二)增价幅度为人民币50万元或50万元的整数倍。
四、相关时间规定
(一)公告时间:2023年12月22日—2024年1月22日;
(二)提交资质审查截止时间:2024年2月2日17时;
(三)网上挂牌起止时间:2024年 1月23日8时—2024年2月5日10时。
(四)如该采矿权在挂牌截止前5分钟内有人报价的,系统将自动进入限时竞价程序,限时竞价不受挂牌截止时间限制。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湖北省广水市八家湾-华家湾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
(2)开采矿种:建筑用花岗岩
(3)地理位置:广水市蔡河镇南界村八家湾、新湾、黄家竹园、华家湾。面积:1.369平方千米(由Ⅰ号和Ⅱ号2个独立的区块组成,以界河为界,南西侧为Ⅰ号矿体,北东侧为Ⅱ号矿体)
(4)资源储量:依据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探报告,矿区+143m标高以上累计查明建筑用花岗岩矿矿石资源量6820.8万立方米/18037.4万吨(其中,探明资源量1692.4万立方米/4472.6万吨,控制资源量2288.6万立方米/6055.2万吨,推断资源量2839.8万立方米/7509.6万吨);可供综合利用的风化层1118.4万立方米/2852.0万吨。
(5)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情况:设计损失量416.1万立方米(1128.6万吨);设计开采回采率95%;
(6)设计年生产规模550万吨;
(7)矿山服务年限为30年(含基建期1年)。评估可采储量:矿石资源量6084.6万立方米/16063.4万吨;可供综合利用的风化层1118.4万立方米/2852.0万吨。
(8)拟出让年限:30年(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含基建期1年)。
(9)挂牌起始价:48003.84万元(不设底价)。
二、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公告时间:2023年12月26日—2024年1月23日(20个工作日)
挂牌时间:2024年1月24日—2024年2月5日9时(10个工作日)
交易地点: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拍卖交易网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上进行,网上申请、网上报价和网上竞价。
三、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一)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本次挂牌出让为“净矿”出让,当地政府前期已明确了开采可能涉及的土地、房屋、山林、青苗、坟墓、道路等问题的补偿方案,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了“净矿”处置方案并公示无异议,采矿权出让后所涉及上述补偿等相关事宜,由竞得人配合当地镇政府按照方案进行落实。
(二)竞得人需缴付原矿业权主体灭失遗留固定资产净残值部分价值款和矿山设立前期勘查设计评估等费用。两项费用作为退出矿业权主体补偿及出让成本另行计算,不在挂牌的起始价范围内。竞得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前规定时间内以转账方式将两项费用分别缴存至广水市财政局指定帐户,由广水市财政局具体办理,向竞得人出具相关凭证,竞得人凭相关凭证签订出让合同。矿区范围内原矿业权主体灭失遗留的固定资产的净残值部分评估价值款为3199.8247万元;采矿权设立的前期勘查、设计、评估等费用343.65万元。
(注:原采矿权人竞得的,不需办理缴付遗留固定资产净残值部分价值款事项。)
(三)竞得人应一次性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不接受分期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竞得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1年内开工建设。
(四)采矿权出让后涉及有关安全生产、土地(林地)使用、加工场地、水土保持、环保、道路等相关事宜,由采矿权竞得人按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水利、环保、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开工建设。未完善相关部门手续不能正常开工导致的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五)竞得人在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要求等对特定采矿加工方法进行合理限制的风险。必须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及矿山开采设计等进行规范开采,一次性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并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要求,积极实施绿色矿山建设。
(六)竞得人应对资源利用最大化,对综合利用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公共利益问题,进而影响正常开采加工的,由竞得人(采矿权人)自负其责。
(七)采矿权出让有效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需关闭矿山的,采矿权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关闭矿山,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
(八)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除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外,矿山出让的年限(30年)内采完出让资源储量或出让年限期满未开采完出让资源储量,均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其采矿权。
(九)本采矿权出让期限到期后或出让期内出让资源量提前开采完毕的,矿山无条件关闭,采矿权人应自行拆除或清理矿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械设备等相关设施,并应依法履行相应的矿山关闭义务。未按期拆除或清理的,出让人有权拆除与清理,拆除与清理的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十)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同竞买人对出让文件和采矿权现状无异议,全面认可采矿权现状及出让文件内容,并自愿承担有关责任和全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