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但有人却将这一传统习惯当成了自己违法犯罪的借口,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近日,姑苏法院审结了一起在自家农庄内非法采矿的刑事案件。
赵某甲、赵某乙父子二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经预谋在自家承包经营的农庄宕口内(宕口指露天矿山开采形成的采石场),雇佣陈某等人使用挖掘机开采宕口侧壁上的石料,并挖取其私自开挖的鱼塘中石料。
后赵某甲安排赵某乙、陈某等人将17000余吨盗采的石料装车、运输、出售给某矿业公司,剩下未出售的石料3830吨。赵某甲负责指挥采挖石料、联系销赃;赵某乙负责现场指挥,销赃时望风,同时联系陈某等人采挖石料、装车、运输等。
本案中被非法开采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合计2万余吨,价值合计102万余元。赵某甲、赵某乙出售石料获得违法所得44万余元,陈某的违法所得为4万元。后三人均被抓获归案。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陈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结合全案情节,判处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陈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没收违法所得。该案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因承包经营的农庄生意不景气,于是相中了自家地盘上的石料,盗采盗卖赚取非法利益,以弥补经营损失,加上被告人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在外运出售石料时会事先关闭路口监控,导致作案过程隐蔽性较强。然而,天网恢恢,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及雇来的帮手陈某均因犯非法采矿罪而被判处实刑。
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意义重大。本案被告人开采的宕口,本身已是从前采矿作业留下的生态“伤疤”,侧壁上岩石裸露,失去植被的保护,易形成塌方,存在安全隐患。随着国家对开采矿石的管理逐步规范严格,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升,一些地方的宕口经过自然修复和整治复绿,不仅有效改善了生态环境质量,还成为了受到当地居民和游客欢迎的自然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