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的通知》(珠自然资字〔2025〕253 号),旨在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工作,该通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实施。

通知明确,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在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土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自用后仍有剩余的砂石土,处置收益归政府所有。航道疏浚工程产生的海砂也参照此规定办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同样可参照执行,但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需严格落实相关部门文件规定。
在项目前期工作方面,工程建设项目需在勘察、设计阶段完成须动用砂石土的认定和资源量初步核算,委托不少于两家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完成剩余砂石土处置收益评估,依据评估平均价格确定处置方式并编制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处置方案需明确各类砂石土资源量,由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工作,依次报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最后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审批,且审批工作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
对于剩余砂石土的处置,通知根据资源量大小制定了不同方式。当砂石土资源量合计小于5万m?时,可单独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处置,也可采取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简易处置方式;当砂石土资源量合计大于等于5万m?时,原则上采取公开销售方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处置,若首次公开销售未成交,按首次销售底价的90%作为销售底价再次组织公开销售。若第二次公开销售仍未成交的,由区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方案径报区政府批准执行。同时,若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实际砂石土资源量与原处置量不一致,将按实际资源量核算处置收益。
在收益分配上,砂石土处置收益由竞得人缴交,区级财政部门收取后按投资主体进行分配。市级及以上财政、市级及以上国有企业投资部分的砂石土处置收益80%归属市财政,20%归属区财政;市级以下财政、市级以下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投资主体投资部分的收益归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财政。
此外,通知还对砂石土加工利用或临时堆放的审批手续、安全环保等措施,以及各部门的管理监督责任进行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落实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并建立砂石土利用监管台账。同时,严禁各类违法违规采挖、处置砂石土的行为,对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实施前已按规定处置的项目按原方案执行,未处置的项目按新通知规定执行,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此次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与市场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