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流程,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城市管理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并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和处置等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依据相关规定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通告,该市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各类项目施工单位遵循“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项目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各相关单位(企业)在处置建筑垃圾前,要依法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排放、消纳、运输、处置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擅自(随意)倾倒或堆放建筑垃圾。此外,明确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的,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办理审批手续。
通告强调,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委托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个人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指定的地点分类堆放,并承担相应的清运处置费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并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的消纳场所。运输车辆需在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车厢尾部喷涂放大反光号码;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保持车轮和车身外部整洁,不得带泥上路;密闭运输,不得超出车厢高度和沿途遗撒、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