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修复产生的砂石料外销 须由县政府组织销售
10月22日,自然资源部研究起草的《关于建立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解决我国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旧账”未还、“新账”又欠等突出问题,破解资金投入不足瓶颈制约,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意见》提出:
科学制定矿区自然资源利用方案。开展矿山生态修复,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引领作用。各级地方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历史遗留矿区和生产建设矿山废弃矿区土地利用现状、资源利用潜力和生态保护修复适宜性等,制定矿山系统修复、资源综合利用方案,优化矿区国土空间格局。
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允许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以整体“打捆”形式,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开发利用方案、土地供应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赋予其一定期限、一定比例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合同;修复后拟发展特许经营项目的,按照特许经营有关管理规定,修复主体可优先获得经营权。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盘活生产建设矿山存量建设用地。鼓励生产建设矿山边开采、边修复。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经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矿山企业可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鼓励生产建设矿山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矿山生态修复利用。
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对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而产生的土石料,修复主体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涉及对外销售的,须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
单位和个人可在2019年11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yang@mail.mnr.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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