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六枝特区生态修复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针对确定无主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特区遵循“谁破坏、谁治理”的核心原则,结合法律框架和市场化机制综合施策。

图为:六枝特区全景
在法律框架下的责任主体界定,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采矿权人是生态修复的首要责任人,其义务不因采矿权终止而免除,形成终身追责机制。在矿业权流转情形下,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由受让人承担修复责任。即使企业注销或改制,原采矿权人仍需承担修复责任。
对于非法开采行为,行为人需承担行政处罚与生态修复双重责任,检察院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非法采矿企业的修复费用和惩罚性赔偿。对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区,若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认,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矿区生态修复。
同时,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全过程,采取“谁投入谁受益”原则,支持社会资本在政府支出责任为主的项目中投资、运营,实现公益目标与经济回报。总体而言,责任主体包括采矿权人、政府、破坏行为人、社会公众及第三方机构,通过政府监管、法律约束和市场机制确保修复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