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12 重工 01”公司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条款约定如下: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5 年期品种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利,本期债券 5 年期品种将被视为第 3 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5 年期品种。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 5 年期品种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若发行人未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 5 年期品种将继续在第 4 年、第 5 年存续。 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25 日发行 “12 重工 01”公司债券,2016年 1 月 25 日为该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该债券 5 年期品种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 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根据《中信重工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中信重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授权,公司决定行使“12 重工 01”公司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2重工 01”公司债券全部赎回,赎回登记日为 2016 年 1 月 20 日。 公司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做好 “12 重工 01”公司债券赎回事宜的后续信息披露及本息兑付工作。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