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产50万吨砂石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报来《关于年产50万吨砂石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我局于组织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经研究,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年产50万吨砂石生产线建设项目位于安徽大昌矿业集团第二选矿厂内。项目占地面积162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破碎厂房、筛分厂房、原料堆场、成品堆场等主辅工程,安装废石加工生产线一条。项目实际投资38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总投资25.9%。
2016年8月,我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复(环审函〔2016〕62号)。
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1、生产过程中物料采用皮带输送机进行输送,皮带输送机采取了密封措施;下料口应;采取了覆盖、喷淋等有效措施;破碎、筛分等生产厂房采用全封闭措施,生产工艺各产尘点设置集尘罩对粉尘进行收集后进入微孔膜除尘器统一进行除尘净化处理;废石堆场和产品堆场应采取一定的硬化措施并设置了挡渣墙、厂区周围设置防风抑尘网和定时喷淋洒水等设施;厂区门前设置轮胎冲洗池,对物料运输车辆轮胎进行冲洗。
2、厂区生活污水排入大昌公司二选厂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外排,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3、高噪声设备分别采取设置单独隔音操作间、厂房隔声、地下减震等降噪措施。
4、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处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与产品一并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项目区采取了硬化并采取了一定绿化措施。
6、项目区域5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没有学校、医院、居民集中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验收监测(调查)情况
霍邱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表(环监验[2017]第001号)显示,验收监测期间:
1、项目能够执行“环评”和环保相关制度,环评及批复意见中主要内容基本得到落实。
2、废水监测结果:验收监测时本项目无废水外排。
3、废气监测结果:废气污染物排放能够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4、噪声监测结果: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5、固体废弃物主要生活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进行处理,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与产品一同外售。
四、验收结论
该项目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了污染防治措施,验收监测结果符合要求,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我局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有关要求
1、要制订并落实必要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安排专人定期对除尘设备进行维护检查,确保除尘设备正常运转,加强环保管理以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加强厂区地面保洁和洒水抑尘,在天气连续晴好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4级以上时,应减尽力减少生产转运时间,并适当增加洒水频次。
3、进一步加强厂区硬化,减少扬尘污染。
4、加强厂区进出车辆的管理工作,对进出车辆严格要求上下冲洗平台进行降尘处理,厂区外设置禁鸣告示牌以防止车辆进出厂区时产生瞬时噪声。
5、协调霍邱经开区管委会不得在该项目污水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集中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霍邱县环境监察大队和霍邱县环境监测站负责项目营运期监督性监察及监督性监测工作。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做好对该项目生产各项环境管理工作。
2017年7月5日